| 索 引 号 | 11320812MB0583680X/2026-00018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6-04-01 |
| 文 号 | 主 题 | 社会救助 | 体 裁 | ||
| 文 号 | 主 题 | 社会救助 | 时效说明 |
清江浦区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
一、保障对象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义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单人保”对象。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就医、托养等人员);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军队服役的义务兵;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员;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但能够提供登报寻人启事、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等材料,证明连续二年以上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可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情形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1.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但低于2倍,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2.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但低于3倍,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见病患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3.因重残(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等特殊情形,造成个人生活无自理能力、无收入来源,且依靠60周岁以上父母日常照料的未婚成年人;
4.因离婚或者丧偶,与父母长期共同居住的重残(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见病患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及单亲家庭人员(含事实由本人抚养的子女);
5.父母双亡、弃养,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且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6.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7.与父母同一户口,已婚无房且经济独立的子女家庭;
8.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二、保障标准
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33元/月(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施分类施保后,人均补差标准不得低于该标准的50%;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施分类施保后,人均补差标准不得低于该标准的40%。
(一)最低生活保障差额补差标准
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按户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淮安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属于特定对象的,其本人可增发一定数额的保障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救助条件和标准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保障金,不重复享受。具体标准如下:
1.单独生活的居民、60周岁以上老年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归侨居民、退役军人,其本人每月按照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增发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淮安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增发保障金额;
2.重特大疾病人员,其本人每月按照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发放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淮安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人数)+特定对象全额加增幅保障金额;
3.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其本人每月按照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5%发放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淮安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人数)+特定对象全额保障金额加增幅保障金额;
4.其他轻度残疾人,其本人每月按照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增发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淮安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增发保障金额。
(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的保障标准
1.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按户予以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最低补差标准全额确定。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最低补差标准×保障人数;其中,属于单独居住生活居民的,按照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予以保障;
2.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但低于2倍,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将残疾人本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确定;
3.成年无业,且法定赡(抚、扶)义务人赡(抚、扶)养费低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可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确定。
(三)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保障标准
重特大疾病详见附件,罕见病按照国家罕见病目录执行(下同)。具体保障标准如下:
1.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按户予以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最低补差标准全额确定。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最低补差标准×保障人数;其中,属于单独居住生活居民的,按照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予以保障;
2.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但低于2倍,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将患者本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确定;
3.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但低于3倍,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将患者本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最低补差标准全额确定。
(四)特殊情形个人保障标准
1.本人收入低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残疾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见病患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且依靠60周岁以上父母日常照料的未婚成年人,可将其本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确定;
2.因离婚或者丧偶,与父母长期共同居住且本人收入低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残疾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见病患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可将其本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确定;
3.父母双亡、弃养,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且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将其本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确定。
三、审批确认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可通过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村(居)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
(二)受理程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程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公示等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情况较为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确认程序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确认意见;情况较为复杂的,可适当延长确认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确认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确定保障金额,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在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咨询联系
清江浦区民政局地址:枚皋路与长阳路交汇处向北200米,金品大厦2号楼1409室
联系电话:83601182
清江浦区临时救助相关规定
一、临时救助对象
根据不同的致困情形,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和特殊救助对象三种情形。其中: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的认定,要重点把握急难的类型、程度以及急难情况对其家庭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程度。重点关注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对支出型救助对象的认定,要根据其家庭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重点把握造成刚性支出突然增加的原因、支出金额以及刚性支出对其家庭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程度。重点关注因病、护理、康复、教育等因医疗费用或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三)特殊困难对象。对特殊困难对象的认定,要根据特殊困难情形、原因以及特殊困难原因对其家庭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程度。重点关注因卫生健康(疫情)、企业破产、重大安全事故等重大社会事件,以及失业、非主观原因未就业、灾害性天气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个人和对国家、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临时性困难对象。
上述三种情形中,医疗费用支出是指家庭成员患病,在扣除符合条件的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生活必需支出,是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含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等困难家庭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产生的家庭必需支出等。
二、临时救助标准
每年实施临时救助次数原则上不作强制规定,但家庭人均年救助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其中:
(一)急难型对象救助标准
1.因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以家庭损失清单及损失金额为依据,参照支出型困难家庭界定方法和计算方法确定救助资金,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2.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故造成主要经济来源中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生活保障的,原则上按照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2个月的救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先行救助或临时救助,同时主动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生活保障的,原则上按照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4个月的救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先行救助或临时救助。
3.因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能够提供三甲医院出具的相关医疗费用评估证明(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按照医疗费用评估值30%进行确定),参照支出型困难家庭界定方法和计算方法确定救助资金,给予一次性先行救助,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等保障条件的,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二)支出型对象救助标准
1.救助金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月数×人口系数×困难系数×人口数进行计算,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口数×12。
2.对“住不起院、看不起病”的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低收入家庭等特殊困难对象且无力承担医院费用的,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可纳入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管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1个月的救助标准,给予先行救助。
(三)特殊困难对象救助标准
因住房、失业或无生活来源等特殊困难对象,依据困难情形分类实施先行救助或临时救助,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1个月”的救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先行救助或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按照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2个月”的救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先行救助或临时救助。因卫生健康(疫情)、灾害性天气等特殊原因造成困难家庭,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落实,没有相关文件规定的,参照本条标准实施救助。
三、审批确认程序
(一)申请程序。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可向户籍地、常住地或困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
(二)受理程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申请人和赡(抚、扶)养义务人授权,通过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和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收入、财产及支出等信息进行核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三)审核程序。受理申请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和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遭遇困难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好相关记录。调查覆盖面率为100%,其中: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和1年内已享受临时救助对象,简化审核程序,不再组织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直接实施救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般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局审批。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通过村(居)委员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确认程序。区民政部门应当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相关情况,做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含)的小额临时救助,由区民政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五、急难救助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紧急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的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急难情况组织开展先行救助,24小时提出受理审核审批救助意见,48小时内救助资金一次发放到位或采取分批发放。急难情况缓解后,按照相关规定补齐审批手续。
六、咨询联系
清江浦区民政局地址:枚皋路与长阳路交汇处向北200米,金品大厦1409室
联系电话:83601182
清江浦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其中:
无劳动能力是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的。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清江浦区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清江浦区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包括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和统筹使用经费,基本生活费标准和统筹使用经费标准,结合现行标准,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规定逐步调整。其中: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执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零用钱按照基本生活费的5%确定,由供养服务机构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
(二)特困人员统筹使用经费标准,按照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5%执行。统筹使用经费用于保障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服务和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支付后仍有不足的医疗费用,以及特困人员死亡后办理丧葬事宜的必要支出。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应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档确定,体现差异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淮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30%、15%、5%执行,其中:集中供养对象由养老机制负责照料护理,分散供养对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照料服务人两种方式提供照料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标准分别按照淮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20%、10%、5%确定,照料服务人提供照料服务的全护理、半护理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按照淮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0%、5%确定。
(四)特困人员医疗保障标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和范围的,由医疗保障局按照相关政策严格执行,确保应救尽救。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和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五)特困人员丧葬保障标准,按照特困人员死亡当月基本生活费标准的3倍予以保障。
三、审批确认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二)审核程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第三方评估、党组织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财产状况和赡养、抚养、扶养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三)确认程序。公示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复核,提出确认意见和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做好建立救助供养档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协议书》签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发放等工作,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居)公示栏予以公示。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咨询联系
清江浦区民政局地址:枚皋路与长阳路交汇处向北200米,金品大厦1409室
联系电话:83601182
清江浦区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政策
一、认定条件
(一)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淮安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
(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认定的刚性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超过60%。对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家庭财产范围和家庭收入状况认定,赡(抚、扶)养义务人赡(抚、扶)养能力的认定,分别按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和《清江浦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
二、审批确认程序
(一)申请程序。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受理程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三)审核程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应当对申请人和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的人口、就业、收入、刚性支出、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民政部门确认,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确认程序。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入户抽查,提出确认意见。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确认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咨询联系
清江浦区民政局地址:枚皋路与长阳路交汇处向北200米,金品大厦1409室
联系电话:83601182
清江浦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1.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一、二级残疾人;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淮安市低保标准2倍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的残疾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确定,按照《清江浦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3.上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对象。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1.残疾等级评定为一、二级残疾人;
2.残疾等级评定为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3.上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对象。
二、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或收入低于淮安市低保标准的城乡重度残疾人,按照淮安市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淮安市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淮安市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每月按照淮安市低保标准的135%发放保障金,非重度残疾人每月增发淮安市低保标准25%的保障金。(2025年7月起,淮安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33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020年7月起,一级重度残疾人(不含听力、言语)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80元,二级智力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45元,其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15元,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三、政策衔接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重复享受。
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审批确认程序
(一)申请程序。具有清江浦区户籍(含户籍已迁出且仍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的残疾人本人或其委托的法定监护人、赡(抚、扶)养义务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委托手续。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一、二级残疾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核对授权书和收入情况等有关材料;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淮安市低保标准2倍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残疾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提交本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核对授权书和收入情况等有关材料;
3.重度残疾人申请护理补贴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等有关材料;
4.填写申请表,声明家庭人口、就业、收入等情况,提供不能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获取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并签订《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诚信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5.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二)受理程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跨省通办”业务受理。不具有清江浦区户籍(不含户籍已迁出且仍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的残疾人本人或其委托的法定监护人、赡(抚、扶)养义务人,可通过常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照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三)审核程序。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人员视情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人口、就业、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四)审批确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确认同意给予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从申请人申请当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通知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对确认同意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或政务大厅等进行长期公示。区民政部门实行网络公示。
五、咨询联系
清江浦区民政局地址:枚皋路与长阳路交汇处向北200米,金品大厦1408室
联系电话:83606982
清江浦区困难职工帮扶政策
一、申报范围
在清江浦区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临时下岗失业人员。职工家庭申报年度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淮安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
2.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造成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职工家庭;
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伤残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职工家庭。
二、咨询联系
联系电话:83515367
清江浦区低保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
低保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生活补贴金发放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区户籍;
2.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人等级为三、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3.残疾人不属于低保家庭成员;
4.残疾人本人无固定收入。
二、申请程序
具有清江浦区户籍的残疾人本人或其委托的法定监护人、赡(抚、扶)养义务人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同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清江浦区低保外无固定收人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生活补贴金审批表》一式4份;
2.现场出示申请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原件,并提交申请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复印件各4份(注明:与原件一致);
3.申请人本人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
4.申请人本人有效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各4份。
三、咨询联系
清江浦区残疾人联合会地址:解放西路69号(城南体育场内)
联系电话:83965289
清江浦区红十字会因病致困人道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
具有清江浦区户籍的患白血病、尿毒症、癌症等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医保报销后近一年内自行承担医疗费在5万元(含)以上的居民(低保户无需自费金额达到5万元)。
二、救助标准
根据大病患者个人自费情况,救助标准一般在2000-5000元之间。申请人因同一原因致困,原则上只给予一次救助。
三、救助受理与审批程序
1.申请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疾病诊断证明(或住院记录、出院小结等)、医药费发票(一年内)、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须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家庭财产、收入等情况进行查实、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复印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清江浦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申请表》,不具备申请条件的须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2.社区(村)报镇(街道)红十字会审核,镇(街道)红十字会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清江浦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申请表》、公示照片、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区红十字会。
3.区红十字会对救助对象、救助标准进行研究,实行一事一议,并向镇(街道)红十字会反馈研究意见。符合救助条件原则上于一个月内完成救助金发放工作,救助金转入申请人银行帐户,救助资料存档。
水、电、气、有限电视减免政策
部门 | 文件依据 | 救助帮扶内容 |
供电公司 | 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 | 依申请,给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每户每月15千瓦时免费电量。 |
自来水公司 | 市物价局关于市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 经民政及工会部门确认的低保和特困职工家庭每户每月享受免费(含代收费用)使用5吨水优惠,即每年60吨。如当月水量不足5吨,一年内可滚动使用。 |
江苏有线 | 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有限电视收费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1.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户,凭县(区)级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免收主终端有限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2.低保户、特困户凭民政部门、总工会认定证明,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按8元/月标准执行。 |
新奥燃气 | 关于调整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 继续实施低收入群体保障措施,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和市总工会确认的特困职工家庭,每户每月免费享受天然气8立方米,如当月气量不足8立方米,在一年内可滚动使用,剔除免费部分后的其余气量执行阶梯式气价。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