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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江浦区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1-09-13 14:40  来源:区发改委  作者:   字号:[ ]

近日,清江浦区出台《清江浦区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清发改发﹝2021﹞36号),现由区发改委为您解读。

一、出台背景

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9年10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20年和2021年省、市分别出台了《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细则》、《淮安市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农村基础设施管护主体责任,制定本县(市、区)范围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清单,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 主要目标

    2021年11月底,完成全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普查,制定各行业农村公共设施管护实施细则,编制管护责任清单。

    2025年,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基本建立。

    2030年,权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的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健全,在全区实现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

    2035年,全区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建立健全并管护到位。

    三、工作举措

    (一)落实管护责任。

    1.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镇、涉农街道人民政府要在明确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各类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的基础上,参照《淮安市清江浦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清单(试行)》,制定本地区范围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清单;履行农村公共服务、水利、道路、绿化等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责任。

    2.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负有监管责任。2021年8月底前,摸清各自领域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基本情况;2021年11月底前,制定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并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

    3.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管护监督责任。村级组织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承担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的村内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责任。充分发挥村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村民理事会组织监督作用。

    4.强化运营企业管护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专业人员,定期深入基层,加强支持指导。

    (二)建立高效的分类管护机制。

    1.完善非经营性设施政府或村级组织管护机制。没有收益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镇人民政府和涉农街道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鼓励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对所属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实行统一管护。鼓励镇街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优先从贫困户中聘请管护员,负责简单管护工作。

    2.健全准经营性设施多元化管护机制。经营收益不足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准经营性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运营企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村居负责管护。镇街和经济实力强的村居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企业予以合理补偿,运营企业应控制成本、提高效益。

    3.创新经营性设施市场化管护机制。经营收益可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经营性设施,由运营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管护。各行业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专业机构从事运营管护。鼓励运营企业与村级组织开展管护合作,聘用村民参与管护。

    (三)完善相关管护配套制度。

    1.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度。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在2021年11月底前要结合域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度,科学推动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形成以镇为单位、清晰明确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台账,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2.建立设施建设与管护机制同步落实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合理布局和建设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要明确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管护机制到位情况,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3.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管护制度。制定完善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政策措施。

    4.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正确处理好使用者合理付费与增加农民支出的关系,逐步完善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收费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导小组,加强工作协调督导,创新管护体制机制。

    (二)加大资金保障。要依据管护责任、规模和标准,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制度,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对集体经济薄弱、筹措资金困难的行政村,适当予以补助。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根据国家规定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

    (三)强化监督考核。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情况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绩效管理,将建设管护主体和使用者履约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四)开展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加强法律宣传和政策解读,提升广大农村群众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引导社会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

    (五)抓好试点示范。各镇、涉农街道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有效形式,积极配合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关联阅读:关于印发《清江浦区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