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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江浦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4-09-13 14:29  来源:区市场局  作者:   字号:[ ]

2024年9月12日,区市场局印发了《清江浦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8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实施意见》(苏市监〔2024〕130号)及市相关方案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在个体工商户分型基础上,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制定本标准。

二、制定过程

区市场局参照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实施意见》(苏市监〔2024〕130号)文件精神起草了《标准》,经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政府网站公开公示等程序,于2024年9月12日印发。

三、主要内容

《标准》包含六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概念。解释了“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基本概念,明确了“知名”、“特色”、“优质”、“新质”个体工商户的鲜明特征;第二部分为分类原则。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清江浦区分类标准且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第三部分为分类来源。明确“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区为单位进行,分类来源有2种方式,一是自主申报认定;二是部门推荐认定,拟推荐“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第四部分为分类标准。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一是基础标准,基于我区个体工商户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同时明确了可适当放宽分类来源和不得申报或者推荐的特殊情形;二是分类参考标准,明确了“知名类”、“特色类”、“优质类”、“新兴类”各自需达到的标准条件。第五部分为分类方法。一是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每年8月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依托培育平台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二是明确了“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控制在全区“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名特优新”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成熟一批入库一批。第六部分为有效期和中期评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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