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实施细则有序运行,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清江浦区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总工会、残联联合印发了《清江浦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清政规〔2025〕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发展,大数据核对范围不断扩大,低保政策执行进一步规范,省、市、区低保人数下降趋势较大。2020年6月,我区出台《清江浦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试行)》,当年被评为省创新实践优秀案例。2022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全面落实低保扩围政策,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今年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先后印发文件,从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优化规范办理流程、落实保障措施等方面,要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切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2023年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先后印发文件,从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优化规范办理流程、落实保障措施等方面,要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切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为切实贯彻落实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2023年11月27日制定出台了《清江浦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目前试行期已满并达到了预期目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因此,2025年12月11日,经区政府同意,正式出台《清江浦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二、文件制定依据
《实施细则》制定依据主要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 号)和《清江浦区社会救助融合发展改革实施意见》(清政办发〔2020〕67号)及《清江浦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清民发〔2020〕68号)等有关低保文件制定,并借鉴吸取其他省市有关低保工作规定意见。
三、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十三章五十九条,包括总则、对象和标准、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批确认、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缓退渐退、服务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低保保障对象和标准
1.最低补差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施分类施保后,人均补差标准不得低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施分类施保后,人均补差标准不得低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0%。
2.最低生活保障差额补差标准。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按户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3.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的保障标准。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按户予以保障。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但低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将残疾人本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成年无业且法定赡(抚、扶)义务人赡(抚、扶)养费低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
4.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保障标准。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按户予以保障。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但低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将患者本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特殊情形个人保障标准。本人收入低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残疾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见病患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且依靠60周岁以上父母日常照料的未婚成年人,可将其本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因离婚或者丧偶与父母长期共同居住且本人收入低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残疾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见病患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可将其本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父母双亡、弃养,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且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将其本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家庭收入认定方式和标准
明确了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认定方式和标准;明确了赡(抚、扶)养费计算方式和标准,无赡(抚、扶)养能力、具备部分赡(抚、扶)养能力对象范围;明确了丧失劳动能力、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情形;明确了家庭收入核算的8种扣减情形及相应扣减标准。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明确了申请人和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2.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单,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3.调查核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和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的人口、就业、收入、刚性支出、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方式主要有: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公示等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审批确认。区民政部门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核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对单独登记备案的区、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确认意见。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确认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确认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同时确定保障金额,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确认同意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区民政部门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或政务大厅等进行长期公示。区民政部门实行网络公示。
(四)动态管理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复核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健康状况等,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区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减发、增发手续。
2.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分类管理。
3.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主动告知、配合核查、参加就业。
4.对就业创业等使得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淮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自收入发生变动起的6个月内保留低保待遇。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管理,随机开展抽查,每年抽查数量应当不少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总数的20%。区民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主动接受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2.区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信息查询机制,主动公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对象及资金支出等情况。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3.落实“三个区分开”要求,实施容错纠错。根据容错纠错相关文件精神,对于符合容错纠错的情形,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关联阅读:关于印发《清江浦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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