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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时间:2023-03-22 14:49  来源:清江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字号:[ ]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85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淮政规〔2022〕12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稿),现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15个工作日,自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4月12日,征求意见期内如对上述实施办法有意见和建议,请与清江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联系人:朱肃

联系电话:0517-83516607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清江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2日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稿)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85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淮政规〔2022〕1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人员从征地前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

安置人员必须享有本村民小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拥有所在地户籍。因子女入学、房屋征收后异地购房等特殊原因迁移户口的,由所在村组、镇街严格把关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安置人员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成员(含16周岁以下人员)、本组内其他符合范围确需安置的人员的顺序产生。

二、安置人数指标由自然资源部门确定,为被征收地块纳入社会保障人数上限(并非指规定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被征收地块实际情况上报需要安置人数。

三、征地报批前,区农水局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安置人员名单。

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拥有被征地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所在地户籍的人员中商定提出,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农水局复核后,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区人社局确认被征地农民参加的社会保障方式,最终报区政府批准。

四、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可以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各地应当引导保障对象选择将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增加社会保险费用。区人社局负责指导基层做好社会保障政策宣传。

五、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个人分账户余额一次性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