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0812MB0500419K/2021-00041 | 发布机构 | 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04-30 |
文 号 | 清政发〔2021〕28号 | 主 题 | 政府文件 | 体 裁 | 通知 |
文 号 | 清政发〔2021〕28号 | 主 题 | 政府文件 | 时效说明 |
各镇(街道),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89号)《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苏发〔2016〕30号)以及《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苏办发〔2018〕26号)等要求,经报江苏省人民政府、淮安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16个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相对集中行使权限
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淮安市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0〕47号)规定,确定全区16个镇(街道)为行政执法主体,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行使下列权力:
《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中的物业、城乡规划、市容环卫、市政工程、城市绿化、户外广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食品安全监管、公共卫生、宗教事务、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无照经营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
(一)原由区城管局行使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25项行政处罚权;
(二)原由区市场监管局行使的无照经营、食品安
全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6项行政处罚权;
(三)原由区住建局行使的物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6项行政处罚权;
(四)原由区卫健委行使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4项行政处罚权;
(五)原由区民宗局行使的宗教事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3项行政处罚权。
上述职责范围涉及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事项将根据上级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动及时调整。
三、实施时间
自2021年4月30日起,全区16个镇(街道)在各自辖区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可以依法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职能,区城管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卫健委、民宗局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区域不再行使(上述5个执法单位在2021年4月30日前正在办理的案件,仍然由原单位办理)。对镇(街道)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区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监督、指导、支持、配合。
四、队伍建设和组织保障
(一)各镇(街道)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并全额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二)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各镇(街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清江浦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三)各镇(街道)要加强综合执法机构建设,使其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配备至少1名法制审核人员,做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四)各镇(街道)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强化领导,严格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设立6个月的权力交接过渡期,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10月30日。在过渡期内,区城管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卫健委、民宗局五家单位要通过专项培训、现场指导、跟班学习、配合执法等方式,做好对镇(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培训、指导、监督、配合工作,确保镇(街道)6个月后能够独立、合法、规范的行使行政处罚权。
(六)区政府建立由区委编办、司法局牵头,财政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卫健委、民宗局等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司法局。
附件:清江浦区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目录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
附件
清江浦区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目录
序号 | 权力编码 | 原执法主体 | 权限名称 | 权限类型 | 设立依据 |
1 | 0200133000 | 统战部(民宗) | 对携带清真禁忌食品、物品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
2 | 0200141000 | 统战部(民宗) | 对伪造、转让、租借或者买卖清真标志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 |
3 | 0200153000 | 统战部(民宗)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
4 | 0202079000 | 住建局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5 | 0202082000 | 住建局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6 | 0202083000 | 住建局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7 | 0202084000 | 住建局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8 | 0202085000 | 住建局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9 | 0202171000 | 住建局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10 | 0202341000 | 城管局 | 对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11 | 0202342000 | 城管局 |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12 | 0202343000 | 城管局 |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13 | 0202344000 | 城管局 | 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4 | 0202346000 | 城管局 | 对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5 | 0202351000 | 城管局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16 | 0202352000 | 城管局 | 对乱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17 | 0202347000 | 城管局 | 对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8 | 0202378000 | 城管局 | 对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9 | 0202348000 | 城管局 | 对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 | 0202350000 | 城管局 | 对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1 | 0202358000 | 城管局 | 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2 | 0202377000 | 城管局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3 | 0202345000 | 城管局 | 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4 | 0202356000 | 城管局 | 对未及时修复陈旧、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广告条例》 |
25 | 0201674000 | 城管局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26 | 0202331000 | 城管局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修订)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27 | 0202332000 | 城管局 | 对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
28 | 0202334000 | 城管局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
29 | 0202337000 | 城管局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30 | 0202284000 | 城管局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31 | 0202283000 | 城管局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32 | 0202353000 | 城管局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33 | 0202297000 | 城管局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
34 | 0202296000 | 城管局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
35 | 0203749000 | 市场监管局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 |
36 | 0203591000 | 卫健委 | 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
37 | 0203592000 | 卫健委 | 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
38 | 0203589000 | 卫健委 |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
39 | 0203590000 | 卫健委 | 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
40 | 0204668000 | 市场监管局 |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41 | 0204512000 | 市场监管局 | 对食品等产品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
42 | 0204676000 | 市场监管局 | 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43 | 0204669000 | 市场监管局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44 | 0204645000 | 市场监管局 | 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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