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0812MB0559701J/2022-00011 | 发布机构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日期 | 2022-03-08 |
文 号 | 清发改复〔2022〕17号 | 主 题 | 体 裁 | 批复 | |
文 号 | 清发改复〔2022〕17号 | 主 题 | 时效说明 |
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关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城区易积易涝点改造工程——西安路片区改造一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申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203-320812-04-01-766909
二、为解决城区排水问题,改善居民出行条件,同意你单位实施淮安市清江浦区城区易积易涝点改造工程——西安路片区改造一期项目。项目主体(使用)单位为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项目建设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西安路、通港路、西宁路、上海路、漕运路等。
四、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管道与箱涵连接工程,包括通港路箱涵与西安路雨水预留管道、西宁路箱涵与漕运西路雨水管道,d1500~d2000管道共计150m;雨污合流管截留改造工程,包括上海路-西安北路-里运河-北京北路围合范围内市政雨污合流管道改造、门面房混接点改造,截流井12座,混接点70处;混接点检测排查工程,包括上海路-西安北路-里运河-北京北路围合范围内混接点排查及疏通,管道检测排查共计15km。
五、项目计划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投资1200万元(根据《淮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项目投资以总投资招标控制价(概算)评审结果为准);资金来源为一般政府债券资金。
六、项目单位应按照环保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七、项目招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八、项目能耗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第六条以及《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7〕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属“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范围。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及相关要求规范建设。项目应落实节能、节水各项措施,节能、节水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程材料、设备选型、技术方案等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
九、审批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区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金来源的说明》、《项目情况说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等。
本批复仅作为项目单位开展工作的依据,不得作为征收及拆迁的依据。接文后,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规范标准开展各项工作,进一步科学优化方案,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以及安全、环保、建设、消防、行业许可等相关手续。
请据此批复,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在满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所列新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应符合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安全、地震、消防、节能、节水、防雷、海绵城市等有关文件、规范和相关建设标准要求,并按照有关部门批复和意见落实各项举措。未经批复项目初步设计,且未履行完各项法定程序,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省在线平台及时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拨付。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各专项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我委申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本批复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依法开工的批复继续有效;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批文自动失效,国家、省对项目延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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