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0812MB05485192/2022-00025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2-09-23 |
文 号 | 清防(易)许准字〔2022〕第9号 | 主 题 | 城乡建设 | 体 裁 | 决定 |
文 号 | 清防(易)许准字〔2022〕第9号 | 主 题 | 城乡建设 | 时效说明 |
淮安市清江浦区军粮供应站:
你单位于2022年9月23日提出的关于淮安市清江浦粮食和物资储备物流中心项目易地建设人防工程行政许可申请,本办已于2022年9月23日受理(受理通知书编号:清防(易)许受字〔2022〕第9号)。经审查:该项目符合申请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相关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淮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单位淮安市清江浦粮食和物资储备物流中心项目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具体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淮安市清江浦粮食和物资储备物流中心项目应当配建的人防工程实施易地建设,按照《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淮价管〔2018〕105号)文件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依据你单位报送的经规划部门2022年9月19日批准的淮安市清江浦粮食和物资储备物流中心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该项目总建筑面积60607.2平方米,应履行人防义务的建筑面积为4005.4平方米,测算应缴费面积262.04平方米,经费不予返还,该易地建设的人防工程,由我办根据人防工程规划统一实施。
二、涉及该地块的其他项目应另行报批。
三、如你单位不服本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或者淮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许可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3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本办提出申请。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期申请的,以及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请你单位持本决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未尽事宜按人防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联 系 人:史文杰
联系电话:0517-83130630
监督电话:0517-83130628
联系地址:淮安市北京北路170号
2022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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