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0812MB04995858/2023-00007 | 发布机构 | 和平镇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23-04-28 |
文 号 | 主 题 | 体 裁 | |||
文 号 | 主 题 | 时效说明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们编制了“和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和平镇人民政府信息提供指引。
一、主动公开
和平镇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和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1、镇政府规章制度文件
2、镇政府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设置
3、镇政府相关政策
4、镇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重大建设项目信息
6、民生公益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依申请公开
除我镇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本单位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和平镇党政办,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和平镇党政办。请务必提供正确、详细的信息,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要真实有效,以便本街道快速办理。否则,不能按期答复的,相关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的办理流程说明
本镇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镇政务公开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给予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进行查找;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6.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单位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单位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三)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执行。
三、工作机构信息
办公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517-80867852。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请将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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