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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812MB0500419K/2023-00022 发布机构 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3-05-01
文  号 清政规〔2023〕1号 主  题 政府文件/规范性文件 体  裁
文  号 清政规〔2023〕1号 主  题 政府文件/规范性文件 时效说明 有效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办法(试行)

各园区、镇(街道),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85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淮政规〔2022〕1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人员从征地前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不包括历次征收土地已进行安置的人员。

安置人员应当享有本村民小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拥有所在村集体或者村民小组户籍。因子女入学、宅基地及其上房屋征收后异地购房等特殊原因迁移户口的,由所在村组、镇街严格把关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安置人员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成员(含16周岁以下人员)、本组内其他符合范围确需安置的人员的顺序产生。

二、安置人数指标由自然资源部门确定,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当有余数的时候,该指标取整或者进一),该指标为本批次被征收地块纳入社会保障人数上限。

三、征地报批前,区农水局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安置人员名单。

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拥有被征地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所在地户籍的人员中商定提出,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农水局复核后,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区人社局确认被征地农民参加的社会保障方式,最终报区政府批准。

四、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可以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各地应当引导保障对象选择将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增加社会保险费用。区人社局负责指导基层做好社会保障政策宣传。

五、保障对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其本人分账户的资金余额。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个人分账户余额一次性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重新核定后,再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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