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0812MB045407X2/2023-00118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3-12-13 |
文 号 | 主 题 | 稳岗就业 | 体 裁 | ||
文 号 | 主 题 | 稳岗就业 | 时效说明 |
淮清人社责退字[2023]10号
当事人:高桂宏,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xxxx191519,住江苏省淮安市金色花园xx-xxx室,联系方式:13952xxxx26、18932xxxx21。
经查明,参保人张兰英(身份证号码:320811193xxxx81525)为淮安市清江浦区居民,生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淮安市清江浦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每月向其名下账号为:603080010xxxx17085银行卡中发放养老保险金。2011年10月,张兰英去世,但其遗属高桂宏未主动向其户口所在地镇街、村居申报参保人死亡信息,且未办理养老保险注销手续,致使区社保中心继续向张兰英账户中发放养老保险金直至2016年6月,共计多发放养老保险金5040元。后经区社保中心及上级部门排查,发现张兰英已去世,多发的养老金已追回3190.72元,剩余1849.28元被其遗属支取。
区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无法联系上高桂宏,并前往镇街提供的家庭住址也无人在家,后区社保中心于2023年11月1日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政府网站上公告《责令退回养老保险待遇告知书》(编号:0020),告知高桂宏其领取张兰英去世后的多发的养老金系违规领取,应当退回,公告期一个月。公告结束后,高桂宏仍未将违规领取的养老金退回。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一、《养老保险发放明细》;
二、《责令退回养老保险待遇告知书》(编号:0020);
三、 清江浦区政府网站公告照片一张(2023年11月1日);
本局认为,高桂宏的行为属于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的规定,现做出如下决定:
责令高桂宏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退还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1849.28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 年 12 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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