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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029/2024-00024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4-02-04
文  号 淮清环不罚〔2024〕5号 主  题 生态环境 体  裁 公告
文  号 淮清环不罚〔2024〕5号 主  题 生态环境 时效说明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清江浦)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淮安市五洋再生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1MQWURXP

地   址:淮安市清江浦区开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谢刚

环保部第十五轮次大气帮扶督查组在2023年12月6日上午到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烧结炉正在使用,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管控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2023年12月6日清江浦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2023年12月6日清江浦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2023年12月6日清江浦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告知书规定的日期内未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月2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淮清环不罚告字〔2024〕5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经研究,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你单位进行行政指导如下:你单位应当加强管理,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

如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查处。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 2 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