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0029/2024-00046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4-03-14 |
文 号 | 淮清环不罚〔2024〕9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 | 体 裁 | 公告 |
文 号 | 淮清环不罚〔2024〕9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 | 时效说明 |
当事人:淮安中泰印务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811MA1MKD1W1D
地址:清江浦经济开发区枚乘西路浦奥高科工业园7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万小青
你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正常生产,废气处理设施“UV 光氧+活性炭”正在运行,UV 光氧灯管连接线点源灯有5组未亮,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该公司未建设危废库,部分危险废物露天堆放,未按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 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2023年11月23日清江浦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2023 年11月28日清江浦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2023年11月23日清江浦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委托授权书、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淮清环罚告字〔2024〕4号),你公司提出听证,申辩理由为:我厂一直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持续的维护和升级。目前废气处理设施已经整改到位并正常运行。关于未建设危废库的问题,由于园区(建设)违建房拆迁的原因,特此说明不得不临时在室外,检查后我厂已经及时的联系有资质的危废处理厂家将危废运走,且在整改期间完全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操作完成,但我厂始终以积极的态度配合并改正。我厂现在已经建好危废库,希望免于处罚。
经研究,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对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予以采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你公司进行行政指导如下:你公司应当加强管理,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
如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查处。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 3 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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