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320812MB045407X2/2024-00049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日期 2024-04-29
文  号 主  题 稳岗就业 体  裁
文  号 主  题 稳岗就业 时效说明
淮安市清江浦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责令退回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

                                                                                                    淮清就管待遇告字〔2024〕第18号

 

郁靖辉,身份证号码:3213221998XXXX2410

根据本人申请,我机构按照政策文件规定从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向你拨付失业补助金3000元。失业补助金拨付至你的工商银行账号621558111XXXX799050。

经查明,你在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入职单位是泰盈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机构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淮人社发〔2020〕66号),《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76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

《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淮人社发〔2020〕66号)(三)停发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发失业补助金。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765号)第二十五条  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20〕3号)三、关于失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问题。失业人员出现重新就业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的,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仍然领取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知其在1个月内退还不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

本机构现告知如下:请你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期间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1800元退回我机构指定账户。

退费账号信息:

账户名称:淮安市清江浦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账    号:32001724236052501503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北支行

附    言:姓名+退还失业保险待遇

联 系 人:应枢廷 

联系电话:0517-83516564

联系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103号

你须于规定期限内足额退回相应款项至上述账户,并及时告知本机构退回情况。

逾期未退回的,本机构将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符合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认定条件的,将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并进行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你对上述事实存有异议,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机构书面或口头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

 

淮安市清江浦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