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0812MB045407X2/2024-00049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4-04-29 |
文 号 | 主 题 | 稳岗就业 | 体 裁 | ||
文 号 | 主 题 | 稳岗就业 | 时效说明 |
淮清就管待遇告字〔2024〕第18号
郁靖辉,身份证号码:3213221998XXXX2410
根据本人申请,我机构按照政策文件规定从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向你拨付失业补助金3000元。失业补助金拨付至你的工商银行账号621558111XXXX799050。
经查明,你在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入职单位是泰盈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机构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淮人社发〔2020〕66号),《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76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
《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淮人社发〔2020〕66号)(三)停发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发失业补助金。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令第765号)第二十五条 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20〕3号)三、关于失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问题。失业人员出现重新就业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的,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仍然领取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知其在1个月内退还不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
本机构现告知如下:请你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期间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1800元退回我机构指定账户。
退费账号信息:
账户名称:淮安市清江浦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账 号:32001724236052501503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北支行
附 言:姓名+退还失业保险待遇
联 系 人:应枢廷
联系电话:0517-83516564
联系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103号
你须于规定期限内足额退回相应款项至上述账户,并及时告知本机构退回情况。
逾期未退回的,本机构将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符合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认定条件的,将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并进行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你对上述事实存有异议,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机构书面或口头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
淮安市清江浦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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