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0812MB0548703R/2024-00034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4-04-18 |
文 号 | 〔2024〕清行复第13号 | 主 题 | 体 裁 | 决定 | |
文 号 | 〔2024〕清行复第13号 | 主 题 | 时效说明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4〕清行复第13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河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奇,职务:局长。
黄某某对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局)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20812002024010476178316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法定时间内重新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3.以邮寄或电子邮箱的形式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和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22日,申请人在淮安XXX商贸有限公司于拼多多开设的XXX母婴专营店购买窝小芽鲜奶云朵酥,该产品标题和网页视频宣传儿童零食。该商家以普通食品冒充儿童食品来吸引特定人群购买,而实则该产品就是一款普通食品,儿童食品本身就属于特殊膳食食品,而普通食品完全达不到儿童标准的要求。该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2024年1月4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举报淮安XXX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1月5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回复。申请人认为,目前虽并无儿童食品的标准和法律法规,但商家却宣称该产品是儿童食品,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另外,被申请人未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综上,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4年1月5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接到申请人关于淮安XXX商贸有限公司的举报,经核查,案涉商品在拼多多平台展示页面的标题结尾内容为“儿童休闲零食”;由于目前暂无关于儿童食品的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且除固体饮料等少数特定食品外,也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宣传普通零食适用于儿童,故商家的该行为并不违法,现被申请人已劝导商家规范宣传。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2日,申请人在淮安XXX商贸有限公司于拼多多平台开设的“XXX母婴专营店”网店花费16.8元购买案涉商品窝小芽鲜奶云朵酥一份。该网店宣传网页载明“窝小芽鲜奶云朵酥52%牛乳高钙牛乳奶香糕点儿童休闲零食”字样。后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编号:1320812002024010476178316),举报称淮安XXX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该商品标题和网页视频宣传商品为儿童零食,涉嫌以普通食品冒充儿童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予以查处。2024年1月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案件来源登记。2024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决定对举报不予立案。2024年1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淮清市监不立字〔2024〕0123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通过申请人留存的手机号码短信告知,该《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载明:黄某某,本局于2024年1月5日收到你关于淮安XXX商贸有限公司的举报,经核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宣传其店铺内的零食为儿童食品,由于目前暂无关于儿童食品的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因此无法认定当事人的该行为违法,本局已劝导当事人规范宣传。因违法事实不成立,本局决定对该案源线索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举报不立案决定和不立案原因,不立案原因与上述《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内容一致。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作出的不立案告知内容,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产品订单图片、拼多多网页截图、《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淮清市监不立字〔2024〕0123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淮安XXX商贸有限公司的举报后,经案件核查和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4年1月23日通过手机短信息和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不立案决定和不立案原因,程序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本案中,案涉商品虽然在拼多多平台展示页面的标题标注“儿童休闲零食”字样;但鉴于目前暂无关于儿童食品的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且法律法规亦未明确规定案涉商品不得宣传普通零食适用于儿童等内容,故商家并不存在申请人所举报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另外,申请人关于以邮寄或电子邮箱的形式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和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的复议请求,因不属于行政复议事项,本机关不予理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23日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作出的不立案告知之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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