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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812MB0548703R/2024-00044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4-04-26
文  号 〔2024〕清行复第23号 主  题 体  裁 决定
文  号 〔2024〕清行复第23号 主  题 时效说明
万某某不服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举报立案告知案维持决定书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4〕清行复第23号


申请人:万某某

被申请人: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河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奇,职务:局长。

万某某认为被申请人超出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实名举报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3月4日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出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实名举报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4年1月7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购买XXX美容美发用品商行销售的染发膏一盒。后申请人认为该染发膏违反化妆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于2024年1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2024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予以签收。后被申请人作出清市监〔2024〕第025号《投诉受理决定书》,称收到时间为2024年1月16日。之后被申请人作出淮清市立告字〔2024〕022101号《举报立案告知书》,称收到时间为2024年1月19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邮寄的是投诉举报书,包含投诉和举报,被申请人应当分别处理投诉和举报,且申请人实名举报的,被申请人应当有义务在法定时间立案并告知举报人。现被申请人在2024年2月21日才作出立案决定,已经超期。故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XXX美容美发用品商行的投诉举报书后,其中的举报事项经分流于2024年1月19日到达执法人员手中,举报的事项为当事人在抖音商城销售的商品“XX染发膏”为不合格产品。二、被申请人经核查后,发现该线索案情复杂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办理了延长核查期限的手续,核查期限延长为三十个工作日,现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1日正式立案调查,并未超过法定期限。三、被申请人已于立案当日通过邮政EMS快递向申请人书面邮寄举报立案告知书,未超过告知期限。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书》,称XXX美容美发用品商行销售的XX染发膏的外包装内容与小标签内容不一致,属于不合格产品,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违法行为并依法履职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要求商家赔偿损失和退赔费用。2024年1月16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申请人的投诉。2024年1月19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对投诉予以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1月19日将所涉举报事项进行分流,同时对案件来源进行登记。后被申请人以案件案情复杂为由,经履行审批手续后决定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的核查期限。2024年2月21日,被申请人对XXX美容美发用品商行涉嫌销售不合格化妆品进行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淮清市立告字〔2024〕022101号《举报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举报予以立案的决定。2024年2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上述举报立案告知书,申请人于2024年2月25日予以签收。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淮清市立告字〔2024〕022101号《举报立案告知书》时已超过法定期限,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投诉举报书》、清市监〔2024〕第025号《投诉受理决定书》、清市监〔2024〕第025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案件来源登记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立案审批表》、淮清市立告字〔2024〕022101号《举报立案告知书》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经对投诉进行受理并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后,将案件分流并于2024年1月19日进行案件来源登记,在履行延长案件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的审批手续后,于2024年2月21日作出案涉举报立案告知书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且申请人也已签收,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举报立案告知书,程序合法。故对于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超出法定期限告知实名举报是否受理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本案中,XXX美容美发用品商行销售的XX染发膏,其外包装内容与小标签内容不一致,为不合格产品,被申请人决定对举报予以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21日作出的淮清市立告字〔2024〕022101号《举报立案告知书》之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