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0812MB05485192/2024-00009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4-07-23 |
文 号 | 主 题 | 城乡建设 | 体 裁 | 通知 | |
文 号 | 主 题 | 城乡建设 | 时效说明 |
清江浦区住建局涉企行政检查清单(2024版)
序号 | 检查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主体 | 检查方式 | 设定依据 | 对应处罚(许可) | 备注 |
1 | 建设单位应依法发包建筑工程 | 区管建筑工地 | 清江浦区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
2 |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 区管建筑工地 | 清江浦区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
3 | 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区管建筑工地 | 清江浦区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 |
4 | 建设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 区管建筑工地 | 清江浦区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 |
5 | 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区管建筑工地 | 清江浦区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 |
6 | 施工单位依法分包 | 区管建筑工地 | 清江浦区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 |
7 | 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参与组织相关验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 区管建筑工地 | 清江浦区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 第三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 令第37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 令第37号)第三十七条 | |
8 | 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区管建筑工地 | 清江浦区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八 条第一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 令第37号)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 |
9 | 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做好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工作 | 区管建筑工地 | 清江浦区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 令第37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号文)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 令第37号)第三十五条 | |
10 | 施工道路应及时清扫、运输车辆应冲洗干净。 | 区管建筑工地 | 清江浦区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 |
11 | 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 区管建筑工地 | 清江浦区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 |
12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区管建筑工地 | 清江浦区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
13 | 项目经理应按规定现场履职。 | 区管建筑工地 | 清江浦区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89 号)第十九条 |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 政府令第 89 号)第二十五条 | |
14 | 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后上岗作业。 | 区管建筑工地 | 清江浦区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第 70 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七条 | |
15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 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 区管建筑工地 | 清江浦区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九条第一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 十八条第(三)项 | |
16 |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 区管建筑工地 | 清江浦区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
17 | 建设工程依照规定进行竣工消防验收备案。 | 区管建筑工地 | 清江浦区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
18 | 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供应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的燃气 | 燃气企业 | 清江浦区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 |
19 | 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燃气企业 | 清江浦区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八条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 |
20 | 对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 燃气企业 | 清江浦区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
21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 燃气企业 | 清江浦区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八条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 |
22 | 对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燃气企业 | 清江浦区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八条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 |
23 | 对瓶装燃气经营者未在充装后的燃气气瓶上标明充装单位和服务电话 | 燃气企业 | 清江浦区住建局 | 现场检查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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