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0812MB04950660/2024-00072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清江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日期 | 2024-08-16 |
文 号 | 主 题 | 体 裁 | 公告/通知 | ||
文 号 | 主 题 | 时效说明 |
淮安馨之悦医疗美容门诊部(登记号:PDY70102632081290D1202;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淮海第一城新天地商铺1-8室、2-3室;法定代表人:张馨月;主要负责人:陈为民;诊疗科目: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麻醉科******):
经对你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发现你门诊部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特向你单位下达暂缓校验通知,暂缓校验期为2024年8月5日至2024年11月6日。
本机关已于2024年8月5日向你门诊部送达了暂缓校验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门诊部作出暂缓校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门诊部依法享有的权利,你门诊部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你门诊部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不得执业。如违反上述规定,我委将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你门诊部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我委提出再次校验申请,再次校验合格后允许继续执业;逾期未整改到位或未提交校验申请的,我委将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如你门诊部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
联系电话:0517-83601022 联系人:吴晨辉 刘艳
地 址:淮安市延安西路200号民生大厦507室
邮政编码:22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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