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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812MB04996309/2024-00010 发布机构 府前街道办事处 公开日期 2024-04-11
文  号 清府办发〔2024〕5号 主  题 体  裁
文  号 清府办发〔2024〕5号 主  题 时效说明
关于印发《府前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清府办发〔2024〕5号

关于印发《府前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各社区:

    现将《府前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抓好工作质效。





                                                淮安市清江浦区府前街道办事处

                                                          2024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府前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府前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有效提高街道、社区议事决策能力,提升依法决策质量,降低防止行政争议发生,提高街道治理法治化水平,根据清委法办〔2024〕1号《关于印发<清江浦区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贯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机制

    合法性审查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法律风险,要坚持在决策之前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是涉法事务的必经程序,对涉法事项要坚持全面审查、应审尽审。

街道设立法治审查中心,中心负责街道及社区涉法事务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办理及指导。党政主要负责人担负第一责任人职责,政法委员担任合法性审查工作分管负责人,街道党政办为合法性审查流转协调机构。在合法性审查人员力量上,通过聘请法律顾问方式开展街道合法性审查事项。司法所负责统筹协调街道法律顾问、社区法律顾问以及公职律师等资源,对街道涉法事务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必要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合法性审查范围

    合法性审查事项范围包含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政府合同、社区重大事项。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街道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辖区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以下内容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1.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会议讲话材料等)、商洽性工作函;2.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及工作表彰、通报;3.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4.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的工作方案或者实施方案(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除外);5.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件;9.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二)重大行政决策

1.街道制定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措施;

2.街道制定的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街道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4.街道决定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事项;

5.街道决定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的事项。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街道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及强制拆除行为;

2.街道作出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四)政府合同

1.街道签订的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投资、建设、买卖、租赁等合同;

2.街道签订的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3.街道签订的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

4.街道签订的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其他行政征收协议;

5.街道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

6.街道签订的保障性住房的买卖、租赁等协议;

7.街道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

8.街道签订的融资、奖励、补贴、委托等合同;

9.街道签订的其他重大合同。

(五)社区重大事项

1.社区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

2.社区对外重大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3.社区处分集体资产、集体产权改制、集体企业经营风险规避;

4.社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5.社区旧村(城中村)改造;

6.社区换届选举;

7.社区各类经济合同等。

三、工作流程

(一)审查流程:

1.申请。相关部门向法治审查中心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并根据法治审查中心要求提供与待审查事项相关的完整材料。

2.受理。法治审查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的予以受理并转交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原则上法治审查中心对合法性审查申请应当当天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3.审查。法律顾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司法所转交的合法性审查事项进行全面审查,一般事项审查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疑难复杂事项不超过10个工作日。社区的合法性审查时限参照街道执行。

4.反馈。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经司法所审核把关后及时反馈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二)街道班子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及涉法事务的审查流程:

    街道办事处的重大事项行政决策或涉法事务需要合法性审查的,在提交党工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审议之前,经由党政办汇总后转交法治审查中心开展审查,法治审查中心应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按照公文流程报请分管领导审核后反馈至党政办备交集体审议。

    街道班子集体讨论涉及重大事项行政决策或涉法事务时,应当安排司法所或审查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如遇重大疑难复杂事项的,街道法律顾问须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如街道法律顾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则应安排他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三)社区合法性审查:

    社区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涉法事务可直接转交挂钩社区的公益性法律顾问进行审查,社区可以根据审查工作量适当支付费用;也可以另行聘任法律顾问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社区定期将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报司法所备案,司法所做好指导督查等相关工作。





府前街道法治审查中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分管领导:     邵蓓蓓 街道党工委政法委员

涉法议题承转: 贺  坚  街道党政办副主任

统筹协调:     程冬苗  府前司法所工作人员

专职法治审核员、法律顾问:

顾艺璇    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    18552611687

社区法治审核员、法律顾问:

京南社区:祁金波 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 18901405699

淮西社区:李长江 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 15861738286

工农社区:张秀红 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 15162921127

京北社区:许胤熠 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 18605291616

繁荣社区:李国梁 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 13861588839

北京北路社区:李德权 凯仕曼律师事务所 15189636699






府前街道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


    为了健全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确保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有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

街道设立法治审查中心,司法所承担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机构职责,会同街道法律顾问开展审查工作。

    司法所合法性审查的对象包括街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政府合同、村(社区)重大事项。

    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审查、稳步推进、强化监督的原则。

    合法性审查程序由司法所启动,司法所具体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

    承办机构在重大事项提请会议集体研究之前,应当将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提交司法所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提请街道集体会议审议决定。

    承办机构应向司法所提供下列材料:

相关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风险分析等;

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等其他设定;

省市内外先进地区的相同或相似事项的经验材料;

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承办机构未按要求提交材料,司法所可做退件处理,造成的后果由承办机构承担。

司法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

书面审查;

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

组织街道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和研究;

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发函征求意见以及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专家、公众等各方面意见。

司法所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属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职权范围;

决策的形成过程是否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

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定;

是否与街道现行的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司法所可以明示法律风险;

其他需要提出意见、建议的问题。

在合法性审查时,司法所可以征求重大事项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司法所要求的期限范围内提出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

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时间。一般事项审查时间不超过 5 个工作日,疑难复杂事项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对送审材料不齐全的,可要求提交审查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办理时限自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逾期不补齐的予以退回。因合法性审查需要召开会议、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研、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司法所在收到送审材料后,会同法律顾问开展审查工作,在期限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对司法所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街道无正当理由,应当予以采纳。凡需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作出决定、制发文件。

在街道集体讨论重大事项时,司法所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协助参与讨论,并发表合法性审查意见。

承办机构认为司法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有不当之处的,可以自接到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司法所提出书面异议,司法所应当将承办机构意见报区司法局,由司法局决定是否重新启动合法性审查程序。

对于却需合法性审查的事项,街道可以邀请司法所长或法律顾问,参加前期的调研和论证工作。

涉及有关部门的重大事项,司法所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司法所要求的期限内提出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

    建立承办机构、司法所、党政办之间沟通协调机制。根据合法性审查工作需要及实际情况,以个别交流、小范围交流等形式开展。沟通的内容包括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冲突和问题,涉及向上报告工作的重要事项,以及其他确定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等。

建立审查工作台账,对审查事项、审查时间、审查意见、承办人等进行登记,做到审查工作有备可查。





清江浦区府前街道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范围清单


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权利义务,在辖区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纳入审查范围的情形:

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会议讲话材料等)、商洽性工作函;

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及工作表彰、通报;

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

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的工作方案或者实施方案(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除外);

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件;

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街道制定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措施;

二、街道制定的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街道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四、街道决定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事项;

五、街道决定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的事项。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

一、街道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及强制拆除行为;

二、街道作出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政府合同范围

一、街道签订的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投资、建设、买卖、

租赁等合同;

二、街道签订的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三、街道签订的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

四、街道签订的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其他行政征收协议;

五、街道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

六、街道签订的保障性住房的买卖、租赁等协议;

七、街道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

八、街道签订的融资、奖励、补贴、委托等合同;

九、街道签订的其他重大合同。


村(社区)重大事项范围

一、村(社区)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

二、村(社区)对外重大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三、村(社区)处分集体资产、集体产权改制、集体企业经营风险规避;

四、村(社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村(社区)旧村(城中村)改造;

六、村(社区)换届选举;

七、村(社区)各类经济合同等。





清江浦区府前街道合法性审查内容清单

序号

审查对象

审查主要依据

审查主要内容

审查需提交的材料

备注

1

重大行政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江浦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清江浦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1.决策主体合法;            2.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3.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4.决策草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5.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决策草案、起草说明、起草依据、公众参与相关材料(含意见征集、群众走访记录、公众参与报告)、专家论证相关材料(组织论证的现场材料、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相关材料(实地走访调查的风险评估记录、风险评估报告)。


2

行政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3.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4.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         5.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6.是否违法损害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7.内容是否符合本街道实际,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8.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审查文稿、起草说明、征求意见相关材料、文件起草依据。



3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各类行政法律法规

1.事务主体是否合法;       2.事务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3.事务内容是否违法及违反上级政策;                   4.其他需审查的事项。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的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4

政府合同

《民法典》

1.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2.合同订立是否符合程序;    3.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善;   4.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5.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对等;        6.合同内容是否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侵犯了 第三方权益;                 7.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凡是是否明确;                    8.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合同审查稿(含合同起草背景说明)。


5

村(社区)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各类法律法规

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2.是否有侵犯居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的内容;                     3.程序是否合法;           4.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审查事项草案。











府前街道合法性审查登记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事项名称


承办机构


负责人签字


审查事项

规范性文件

重大行政决策

政府合同

执法决定

其他涉法事务

合法性审查意见(附审查意见书)





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机构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关于对《XX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按照省市区关于合法性审核的相关通知要求,XXX司法所组织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对《XX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我们认为,从镇(街道)级层面出台XXX非常有必要,且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指引性,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一、审查总体结论

写明该《xx文件 》制定的意义和影响。

该文件的制定主体、依据、权限、内容、程序合法。通过合法性审查。

二、具体修改或注意事项建议

。。。。。。。

三、审查的主要依据

《XXXXX》《XXXXXX》



淮安市清江浦区司法局xx司法所

202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