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0812MB0499454C/2024-00096 | 发布机构 | 清江浦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公开日期 | 2024-09-30 |
文 号 | 主 题 | 乡村振兴 | 体 裁 | 通知 | |
文 号 | 主 题 | 乡村振兴 | 时效说明 |
各农业经营主体:
根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需求确认、报送等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直达(耕地建设与利用及农业产业渔业发展支出方向)的通知》(清农水发〔2024〕111号)文件精神。为支持我区渔业产业发展,现印发2024年度清江浦区中央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意见。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项目政策
开展水产初加工和冷链保鲜设施设备建设。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文件要求,重点支持大宗淡水及海水养殖产品就地加工,对具备加工冷藏能力的渔业企业及合作社等购置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给予适当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总造价的30%,每个项目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补助方式
采取“先建后补”支持方式,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申请资金拨付。
三、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为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税收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清江浦区的农业公司(含我局管理的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
2.项目要求为2024年以来新开工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附件1)全部内容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2025年4月30日。
3.享受过涉农财政扶持的“先建后补”项目设施(设备)或未通过涉农项目验收的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报;有在建涉农财政扶持“先建后补”类项目的主体不得申报。
四、申报流程
1.申报主体依据本实施意见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园区、镇(街道)审核后,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乡村产业科。
2.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附件1)、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2)以及提供法人身份证、申报主体营业执照、2023年度财务报表、用地手续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均为复印件,要求与原件一致)等。
五、项目评审及验收
1.项目评审。由清江浦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合格的项目,在区政府网站进行拟立项公示,公示日期为5个工作日。
2.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由申报主体自查自验,合格后向清江浦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提交验收材料。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验收申请报告、项目自验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立项材料、项目合同明细(依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提供相关招投标材料或规范化的三方比价材料(仅限于小额、零星支出))、项目资金支付证明(需要提供正式发票)、项目实施过程图片资料、项目绩效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申报截止时间
2024年10月29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报送至清江浦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乡村产业科,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七、注意事项
1.项目申报需经所在园区、镇(街道)审核盖章。
2.申报主体需严格按照批复后的实施方案(附件1)完成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变更,在项目执行期限内,因政策或规划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确需变更的,由申报主体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申请。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项目自行终止。
3.如有以下情形的不予扶持:申报主体或申报主体负责人在申报过程中有隐瞒欺骗、弄虚作假行为或已经被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的;申报主体在享受扶持当年度,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较大责任事故和较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申报主体近三年如因严重失信行为等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建设中违规使用土地造成不良影响的。
4.项目资金用于扶持生产设施、设备,不得用于兴建楼堂会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渔业产业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
5.申报主体应做好项目有关资料的记录、存储,配合好清江浦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开展的项目督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督查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绩效完成情况等)。
联系人:马可;联系方式:0517-83515661;电子邮箱:1195597289@qq.com
附件:1.2024年度中央农业相关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格式)
2.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附件1:2024年度中央农业相关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格式).docx
淮安市清江浦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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