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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029/2025-00013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5-02-19
文  号 主  题 生态环境 体  裁 公告
文  号 主  题 生态环境 时效说明
2025年2月19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

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半导体芯片高端封测项目(一期)

淮安市清江浦区枚乘西路122号

江苏全芯微半导体有限公司

江苏全芯微半导体有限公司拟投资100000万元,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枚乘西路122号建设

 

2025年2月19日在清江浦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一)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环境管理,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小。

1.加强施工期废水管理。项目施工期间设置沉淀池,对机械车辆冲洗水和冲洗砂废水进行收集,经过沉淀后回用于施工现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排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加强施工期噪声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严格按照施工噪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需夜间施工,应得到当地主管部门的批准,严禁夜间进行高噪声施工作业,尽量采用低噪声的施工工具,施工机械应尽可能放置于对周围敏感点、场界外造成影响最小的地点,在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掩蔽物,场界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3.加强施工期废气管理。项目施工期的大气污染防治对策按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中有关“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场所和活动扬尘污染防治”执行;另外,严格执行报告表中提出的针对性措施来减少大气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加强施工期固废管理。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运送到由城管部门指定的弃置点。施工现场固体废弃物的处置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标准》执行;施工期间对生活固废进行集中收集,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二)加强营运期环境管理,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小。

1、本项目要严格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管网。项目废水包括生活污水、生产工艺废水、废气洗涤塔废水、循环冷却塔排污水以及纯水制备系统排水。生产工艺废水中的酸性废水、碱性废水和废气洗涤塔废水、初期雨水收集后进入中和调节池后中和处理后再经混凝沉淀后与有机废水混合后经A2O处理后再经二沉池处理后排放园区管网,减薄、划片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定期直接排放,循环冷却水排水和纯水制备浓水直接排入园区管网,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管网,厂区废水处理达标后通过园区管网接管至淮安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淮安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清安河,雨水通过雨水管网排入园区雨水管网。

2、本项目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焊接工序锡膏熔融工序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通过袋式除尘器预处理后和助焊剂清洗废气、装片工艺(银浆)、固化废气、塑封固化废气和去胶软化废气汇合一起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经1# 25m高排气筒排放;去氧化、预浸、镀锡、保护、退镀工序产生的硫酸雾、甲基磺酸雾等酸性废气通过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经2# 25m高排气筒排放,危废仓库和污水处理站废气经过二级水洗处理后经3#25m高排气筒排放。锡及其化合物、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 2021)表1和表3中排放限值要求,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污染物排放限值,氨和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及表2相关标准,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 2021)表3中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 B32/4041- 2021)表2排放限值要求。

3、本项目通过采取合理布局、车间隔声,基础减震,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本项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废蓝膜、边角料、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活性炭和废膜、含锡粉尘、废普通包装外售综合利用,废清洗剂、不合格品、废去氧化液、废酸、废镀锡液、废保护液、废除油剂、废盐液、废润滑油、废槽渣、废活性炭、原料使用过程中废有害包装(沾染化学品及毒性物质)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一般工业固废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中相关规定。

5、本项目需在厂界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确保该范围内没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卫生防护距离内建设居民点等敏感目标。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固废堆放场。

7、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2月19日至2025年2月25日。通讯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漕运西路100号811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7-836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