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0812MB0500419K/2025-00015 | 发布机构 | 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12-19 |
文 号 | 清政办发〔2024〕8号 | 主 题 | 政府文件 | 体 裁 | 通知 |
文 号 | 清政办发〔2024〕8号 | 主 题 | 政府文件 | 时效说明 |
清江浦经济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管理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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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江浦区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管理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目标与依据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5号)精神,《关于印发淮安市营造全省一流用电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淮政办传〔2021〕15号)等文件要求,科学合理界定政府、供电企业、用户权责关系,进一步规范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降低电力接入工程建设成本,从快速满足用户接电需求,助力优化电力营商环境、确保工程实施质量并实现双方共同监管出发,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定义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为2021年3月1日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及改扩建项目,供电企业和政府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电力接入工程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按照“政企共担、保障投资、先试先行”的原则建立政府、供电企业共担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的管理机制,落实国家、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关于延伸电网投资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晰地方政府、供电企业、电力用户三方在延伸电网投资中的责任界面,以用户需求为导向,推行地方政府、供电企业、用户三方高效协同业扩报装服务,持续优化电力营商环境。
第四章 投资界面
第五条 低压非居民用户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淮安地区160千瓦及以下的低压非居民用户原则上采取0.4千伏供电,供电企业投资建设的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公共管网至电能计量箱,计量箱宜设置在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以计量箱出线为产权分界点。
第六条 10(20)千伏及以上用户电力接入工程,电力接入涉及的电气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投资建设;涉及的土建工程由政府承担投资建设。其中,土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设备土建基础、配(变)电站址(房)、35千伏及以上杆塔土建基础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规划、环评、水保、稳评、安评、施工等行政审批手续,占(征)地、青苗补偿、线路跨越补偿、线路通道清理等手续与费用。
对于零散10(20)千伏及以上用户,以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线路接入杆塔、分支箱、环网柜、开关站等公用设备的连接点,或建筑区划红线内线路接入公共开关站的连接点为产权分界点;对于园区10(20)千伏及以上用户,以园区建筑区划红线内、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线路接入杆塔、分支箱、环网柜、开关站等公用设备的连接点为产权分界点。
第七条 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涉及的电气和土建工程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投资建设。
第五章 实施流程
第八条 0.4千伏及以下低压非居民用户,办电环节为“受理签约、施工接电”2个环节,供电企业提供全过程服务。
第九条 10千伏及以上业扩工程接入工程
(一)无土建工程的
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投资建设。
(二)有土建工程的
1.区住建局、园区管委会建设部门与供电企业按年度签订由政府承担投资建设的电力接入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协议,供电企业参照电网工程管理模式实施。
2.供电企业统筹组织由政府承担投资建设的电力接入工程土建与电气工程可研、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单位的招标。
3.供电企业收到用户用电需求申请后,按照政府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依法履行各项报批手续,根据招标结果启动电力接入工程建设流程。对于由政府承担投资建设的电力接入工程土建部分,供电企业提交相应的设计资料、工程预算至区住建局、园区管委会建设部门。
4.区住建局、园区管委会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对供电企业提交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核,根据工程预算审核价的70%申请专项费用,拨付至供电企业。
5.供电企业在收到政府拨付的电力接入工程建设预付款后,开展设备采购并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接入工程建设。
6.供电企业负责办理由政府承担投资建设的电力接入工程涉及的规划、环评、水保、稳评、安评、施工等行政审批手续,负责办理占(征)地、青苗补偿、线路跨越补偿、线路通道清理等相关手续及费用缴纳。区发改委组织区自然资源、住建、城管、交通运输等职能部门和属地成立专项工作组,协助供电企业推进相关行政审批以及占(征)地、青苗补偿、线路跨越补偿、线路通道清理等相关手续办理,并对办理过程进行协调督办。
7.区住建局、园区管委会建设部门组织对供电企业提交的工程决算进行审计,依据审定价与供电公司进行项目清算。
第十条 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
1.供电企业确定供电接入方案后,向清江浦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指定的接入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递交“接入工程工作联系单”。
2.清江浦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财政安排专项建设资金后,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接入工程土建、电气设计。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将设计资料提交供电企业评审。
3.电力接入工程设计经供电企业评审通过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后,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土建、电
气工程实施。
4.建设单位在实施前向供电企业提交开工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及进网作业许可等资料)。
5.建设单位需根据供电企业的节点要求在建设过程中提交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申请资料(含监理资料)。
6.供电企业对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验收合格后供电企业负责开展接入工程的投运。
第六章 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 电力接入工程应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1.《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
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3.《电力用户业扩报装技术规范》(DL/T1917-2018)
4.《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
5.《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施工及验收标准》(DB32/T3963-2020)
6.《配电网施工检修工艺规范》(Q/GDW742-2012)
7.《配电网技术导则》(Q/GDW10370-2016)
第十二条 设计深度应达到以下标准:
1.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施工图纸应包含设计说明书、平面路径图、电气接线图、杆型装配图、特殊杆塔基础图、接地装置图、特殊工艺图和杆塔明细表、大宗物资及辅助材料清单等。
2.电缆配电线路设计施工图纸应包含设计说明书、土建路径图(应包含电缆标志设置点、电缆沟、管、井设置位置、电缆中间接头位置及编号)、电缆沟(管、井)的平断面图、设备基础图、接地装置图、电气接线图、特殊工艺图和电缆清册、设备材料清单等。电缆终端、中间头附件以及施工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设计说明书中加以描述。
3.对涉及拆旧的工程,应在设计说明书中明确拆旧的范围,列出拆旧物资的清册,并将拆旧物资的拆除费用和运输到指定地点的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第十三条 电力接入工程设施应采用技术成熟、少(免)维护、低损耗、小型化、具备可扩展功能的设备,各类设备关键组部件应采用优质品牌产品,设备品质不低于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期间的设备选用水平。
第七章 重点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推进公共配电网建设,政府对辖区道路、园区新建或扩建设计前,会同供电企业对公共变电站、电缆通道、环网柜等电力配套设施进行提前规划布局,推进电网规划与城市规划深度融合,道路建设时宜将公共电缆管沟一并建设到位,将配电网适度提前延伸建设至待开发用电地块红线外,打造重点园区、城市核心区“开门接电”服务。
第十五条 明确政电企三方责任,推行电力接入工程契约服务。供电企业以用户实际用电设备为依据,加强申请容量的审核。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以用户生产和用电性质为依据,加强用户重要性等级的审核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建立政府、供电企业、用户三方契约制,政府承诺线路通道、电缆管沟管廊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及建设时长,供电企业承诺电力接入服务标准及业扩配套工程建设时长,用户承诺内部工程建设时长及投运后用电量水平,通过三方契约,保障政府、供电企业、用户在电力接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平等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速电力接入工程建设。简化电力接入工程的规划、施工等行政审批流程,电力接入工程实行并联审批、缩短审批时限,建立“免审批、事后缴费”操作模式。按照《关于印发淮安市营造全省一流用电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淮政办传〔2021〕15号)文件要求,对0.4千伏以下、施工距离不超过1千米的10(20)千伏项目免于办理行政许可或免于审批。
第八章 管线资产权属及运维养护
第十七条 为进一步理顺产权责任,强化电网安全管理,持续提升供电可靠性,由政府出资形成的电网固定资产,建成投运后无偿移交给市供电营业部,由供电营业部负责后续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纳入经营成本。
第十八条 市供电营业部与新建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新建居住区内部配电工程资产移交。由市供电营业部牵头组织进行技术评价,并出具技术评价书。评价合格后按照无偿移交的原则,由市供电营业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居配工程资产移交协议,资产移交后由供电营业部负责后续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清江浦经济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如与上级相关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相关文件为准,如上级文件有新修订内容的,本实施办法将相应地进行修订、调整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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