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0812MB0499569J/2025-00014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5-06-12 |
文 号 | 主 题 | 体 裁 | 公告 | ||
文 号 | 主 题 | 时效说明 |
2025年3月11日下午15时47分,在清江浦区**的**小区*号楼*单元门外的无障碍通道处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造成1人受伤,伤者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救治无效于3月21日死亡。
2025年3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区政府成立了**小区“3·11”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住建局、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部分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清江浦区**小区“3·11”其他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场所及单位、人员有关情况
(一)场所情况
清江浦区**小区(以下简称**)位于**路南侧、**路东侧,该小区二期楼盘营销时以“**”名称对外宣传。其中*号楼坐北朝南,分为*单元和*单元两个入户单元,*单元在东边,住户通过一楼北侧的单元门进出大楼,单元门外有一个平台,到地面有5层台阶,高度为73cm。单元门外平台西侧设置了无障碍通道,由1个长斜坡、1个转角平台、1个短斜坡组成,两侧设有高度约为90cm的金属护栏。通道的转角平台长278cm、宽131cm,距离路面高度约为22cm,短斜坡与路面形成的角度约为15.45°。
(二)装修房屋情况
**号楼于2024年12月17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号楼*单元1**室(以下简称1**室)业主为胡某军、刘某2人,房屋建筑面积为**㎡,毛坯房交付,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苏(2025)淮安市不动产权第**号。
(三)装饰装修公司情况
淮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公司),成立于2011年……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装饰装潢设计施工……
2025年2月16日,淮安**公司与1**室业主胡某军签订《施工合同》。3月7日,淮安**公司在1**室举行开工仪式,于3月10日安排人员入场施工。
(四)物业公司情况
淮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成立于2014年……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物业管理……
在事故调查期间,**物业向事故调查组提供:1.业主胡某军于2025年3月3日签订的《清江浦区零星工程开工备案证明书》《装修申请》《装修许可证》,其中零星工程名称为室内装修,施工企业为自装;2.淮安**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在**物业签订的《装修安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3.事故当天*号楼外东北侧的摄像头(名称为“*#东道路向西”)监控视频,向西拍摄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五)拖运垃圾的小车和垃圾情况
翁某鸿(死者)用于拖运垃圾的红色小车为经过私自改装的电动三轮车,未见车辆铭牌,小车总长约为171cm。前方是红色的车斗,长度为95cm、宽度为70cm、斗内深度为41cm。后方是电动车把、私自加装的坐垫,下方有2个在前的大轮、1个在后的小轮,小轮左右各有1个私自加装的脚踏。
事故发生时,翁某鸿正在拖运的是室内拆除下来的混凝土等垃圾,其在车斗的内侧插放3块木质挡板提高堆放的垃圾量,堆放高度明显超过小车斗内深度。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对现场车斗内的垃圾进行了称重,约为465.5kg。
(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翁某鸿,男,汉族,原身份证号:3208261969……,灵活就业人员,日常在装修工地干活。系翁某琴弟弟,事发当天在1**室拖运垃圾,在本起事故中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
2.翁某琴,女,汉族,身份证号:3208261967……,灵活就业人员,日常做保洁工作、在装修工地干活,系死者的姐姐,事故当天在1**室拖运垃圾。
3.李某平,男,汉族,身份证号:3604231970……,灵活就业人员,日常在装修工地干活。
4.赵某,女,汉族,身份证号:3208211980……,灵活就业人员,系李某平的妻子,日常在装修工地干活。
5.李某林,男,汉族,身份证号:3604231983……,灵活就业人员,日常在装修工地干活,系李某平的侄子,家中排行老二。
6.李某,男,汉族,身份证号:3604231982……,灵活就业人员,日常在装修工地干活,系李某平的侄子,家中排行老大,事故发生时在1**室作业。
7.李某林,男,汉族,身份证号:3604231985……,灵活就业人员,日常在装修工地干活,系李某平的侄子,家中排行老三,事故发生时在1**室作业。
8.黄某,男,汉族,身份证号:3604231983……,系淮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9.段某兵,男,汉族,身份证号:3604231992……,系淮安**公司的员工,负责组织1**室的装饰装修作业。
10.于某国,男,汉族,身份证号:3208211965……,系**小区的保洁。
11.杨某生,男,汉族,身份证号:3208111962……,系事故发生当天**小区的保安。
12.胡某军,男,汉族,身份证号:3208111966……,系1**室的业主。
(五)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5年3月6日,淮安**公司工程管理人员段某兵通过微信电话将**号楼1**室的拆除活动交给李某平,并于第二天将小区的名称、1**室的门锁密码发给了李某平。李某平因其他事情冲突,将该活动介绍给侄子李某林,并于3月8日将段某兵的手机号码发给李某林。3月9日,李某林打电话与段某兵取得联系,段某兵通过微信将小区的名称、1**室的门锁密码发给了李某林。
2025年3月7日晚上,翁某鸿向赵某要了李某平侄子李某林的手机号码,表示想去李某林的工地拖运垃圾,赵某就把电话号码发给了他。翁某鸿打电话与李某林联系后,于3月8日加了微信,李某林将小区的名称、1**室的门锁密码发给翁某鸿。
2025年3月10日,李某单独一人在1**室拆除墙体。3月11日上午,李某、李某林、翁某鸿和翁某琴4人先后来到1**室。李某、李某林两兄弟负责掏挖卫生间的沉降垫层和拆除墙体。翁某鸿自带拖运垃圾的小车、铲子、扫帚等工具,和翁某琴一起将李某兄弟作业产生的垃圾装进小车,然后翁某鸿操作小车将垃圾运至楼下物业指定位置。午饭后,李某兄弟俩和翁某鸿姐弟俩继续在1**室干活。下午15时左右,翁某鸿姐弟将垃圾装进小车中,翁某琴留在1**室收拾整理现场的作业工具,翁某鸿操作小车出去倒垃圾。15:46:58,翁某鸿坐在小车上通过一楼北侧的单元门,然后向西进入无障碍通道;15:47:11,翁某鸿双脚着地辅助小车通过长斜坡,在转角平台调整小车后沿短斜坡向下行驶;15:47:19,车斗左前方撞到短斜坡北侧的金属护栏,造成小车向前倾倒至竖立,车斗内垃圾抛出部分洒落至地面,坐在车后坐垫上的翁某鸿向北摔到车前,头部先落地,随后侧卧在地上。
15:48:04,物业保洁人员于某国骑电动车路过*号楼北侧时看见翁某鸿倒在地上后立即报告保安室的保安,保安人员杨某生等人赶至现场并拨打了120急救和110报警电话。随后**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翁某鸿被120急救车送至淮安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六)事故当天天气情况
2025年3月11日,清江浦区天气多云,东南风3-4级,全天气温9℃-17℃。
(七)人员伤亡情况及善后情况
2025年3月11日,翁某鸿亲属与淮安**公司在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签订《协议书》,约定淮安**公司先行垫付1万元医疗费,翁某鸿亲属待翁某鸿伤情稳定或者出院后采用诉讼途径解决本次纠纷。翁某鸿亲属当天收到1万元并出具了收条。
2025年3月21日5时50分,翁某鸿因抢救无效死亡,住院期间家属支付医疗费共75455.9元。淮安市**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中记录死亡原因:车祸外伤致寰枢椎骨折。
(八)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民事赔偿工作尚未结束,暂时无法认定。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翁某鸿使用私自改装的电动小车拖运垃圾,在拖运垃圾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拖运垃圾的小车撞到金属护栏后翻倒。
(二)间接原因
1.翁某鸿拖运的垃圾重达465.5kg,车内垃圾堆放高度明显超出车斗,使小车重心上移。
2.淮安**公司,未取得建筑企业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违规承揽工程,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制止翁某鸿使用私自改装的电动小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处理建议
1.翁某鸿,1**室拖运垃圾的工人,使用私自改装的电动小车拖运垃圾,拖运的垃圾重达465.5kg,车内垃圾堆放高度明显超出车斗,使小车重心上移;拖运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拖运垃圾的小车撞到护栏后翻倒,造成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黄某,淮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胡某军,1**室业主,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淮安**公司进行装修,且未如实向社区和物业进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申报,建议由区住建局依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4.淮安**公司,未取得建筑企业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违规承揽工程,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制止翁某鸿使用私自改装的电动小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物业,作为物业服务单位,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装修备案审查不到位,未及时向住建部门报告装修人和装修公司的违法行为,建议由区住建局依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物业,要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职到位,督促业主办理装修开工手续并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要加强日常巡查,积极指导施工作业,及时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告装修人和装修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2.**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住宅装修施工活动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将开工登记备案管理要求和防范事故安全知识宣传到户到人,切实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鼓励群众举报住宅装修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督促业主和装修公司按规定办理开工备案,严格审查把关开工备案申报材料;强化网格巡查,对辖区内住宅装修施工活动进行巡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住宅装修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3.区住建局,要进一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健全完善住宅室内装修安全管理体系,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指导督促镇街、物业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开展装饰装修工程安全隐患排查,规范落实装饰装修申报管理及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强化住宅装饰装修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严格住宅装修工程检查执法。
4.淮安**公司,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在施工或作业前组织所有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书面安全生产技术交底,配备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淮安市清江浦区生产安全
事故调查组办公室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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