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30029/2025-00042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5-07-23 |
| 文 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 | 体 裁 | ||
| 文 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 | 时效说明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 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
耳温套及医疗器械包装用品制造项目 | 淮安市清江浦区枚皋西路128号 | 淮安康迪克医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拟投资10200万元,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枚皋西路128号建设
| 2025年7月23日在清江浦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 1、本项目利用现有厂房,无土建工程。设备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尽量采用低噪声的器械,避免夜间进行高噪振动操作,噪声排放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生活污水排入污水管网,生活垃圾及时收集处理,设备安装以及装修期产生的固废妥善处理。 2、本项目要严格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管网,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达接管标准后通过污水管网接入淮安市四季青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清安河。 3、本项目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吸塑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印刷废气G2、G5经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进行排放,复合废气G3经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进行排放,固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与其他有机废气合并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进行排放,项目印刷工序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中表1相应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3相应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相关限值。吸塑、复合、固化工序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其他行业的排放标准限值及表2、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本项目噪声源须采用合理布局、隔声、减震等处理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2348-2008)中3类标准。 5、本项目要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其中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废包装箱收集后外售处理,废包装瓶、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废灯管、废无尘布属于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中相关规定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修正),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 6、本项目应根据“源头控制,分区防治”原则的要求,对污染防治区进行分区防渗,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洒落地面的污染物渗入地下。 7、本项目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实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按照风险管理要求配备风险应急物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固废堆放场。 9、你公司应对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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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7月23日至2025年7月29日。通讯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延安西路200号506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7-836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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