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0029/2025-00047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5-08-27 |
文 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 | 体 裁 | ||
文 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 | 时效说明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 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
年产300万袋头孢托仑匹酯项目及配套化验研发 |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康庄路8号 | 江苏正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 | 江苏正大清江制药有限公司拟投资1000万元,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康庄路8号建设
| 2025年8月22日在清江浦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 1、本项目利用现有厂房,无土建工程,设备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尽量采用低噪声的器械,避免夜间进行高噪振动操作,噪声排放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生活污水排入污水管网,生活垃圾及时收集处理,设备安装以及装修期产生的固废妥善处理。 2、本项目严格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管网,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为设备冲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水洗塔废水、研发室废水、水洗塔废气和生活污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水工艺废水经灭活系统处理后,与其研发室废水、水洗塔废水进入“混凝气浮+ 芬顿氧化+混凝沉淀”预处理系统,后与生活污水混合后再经过“厌氧+水解酸化+接触氧化+二沉”处理后接管淮安四季青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进一步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尾水排入清安河。 3、本项目运营期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头孢托仑匹酯工艺废气氯化氢、氨经集气罩收集后依托头孢制剂车间现有二级水吸收+活性炭处理设施后通过现有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头孢托仑匹酯生产过程中冻干干燥、粉碎、称量、过筛、制粒、干燥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的集气设施负压收集及自带除尘器处理后依托头孢制剂车间现有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设备自带集气设施未收集的颗粒物经密闭空间+集气设施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依托头孢制剂车间现有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化验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通过水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经15m排气筒DA006排放,研发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通过水吸收+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经15m排气筒DA007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依托污水处理站现有集气设施+二级碱洗+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头孢托仑匹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氯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表2限值,污水处理站有组织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3限值,化验、研发过程产生的有组织非甲烷总烃、二氯甲烷、甲醇、乙酸乙酯、乙腈、甲苯、丙酮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表2限值,厂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6限值,厂界无组织氯化氢、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7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二氯甲烷、甲醇、颗粒物、甲苯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7限值,厂界无组织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 4、本项目噪声源须采用合理布局、隔声、减震等处理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2348-2008)中3类标准。 5、本项目要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其中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给废旧资源回收公司综合利用,化验室废物、研发室废液、研发室废物、废包装物(沾染毒性的)、废活性炭、废手套、废口罩、废药品、水处理污泥、废滤袋、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属于危险废物,由企业收集后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中相关规定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多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修正),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 6、本项目应根据“源头控制,分区防治”原则的要求,对污染防治区进行分区防渗,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洒落地面的污染物渗入地下。 7、本项目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实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按照风险管理要求配备风险应急物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固废堆放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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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8月27日至2025年9月2日。通讯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延安西路200号506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7-836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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