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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812MB0499569J/2025-00025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5-12-08
文  号 主  题 应急管理 体  裁
文  号 主  题 应急管理 时效说明
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专项检查表(试行)

专业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安全管理

1

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专项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二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修订)第十四、十六条


2

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3

企业应结合GB/T 37243、GB 36894等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明确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该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GB/T 37243-2019)、《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


4

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5

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6

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7

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8

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9

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1.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10

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1.辨识、分级记录;
2.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7.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8.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9.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0.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11.其他文件、资料。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11

应当明确本企业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建立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履职记录,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包保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绩效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九条


12

企业应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要求定期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突出重大危险源,定期辨识上报安全风险,对辨识的安全风险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对排查的事故隐患实行整改闭环管理并建立台账。工业企业风险报告系统中上报的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如实填报企业存储、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没有漏报、少报。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六、八条;


13

应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从业人员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内容的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要点(试行)》


14

应向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应附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要点(试行)》


15

应建立危险化学品购买、出入库、使用、销毁登记制度并严格实施,建立台账(至少包括品种、危险特性、用途、使用方式、使用和储存数量)。

《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要点(试行)》


16

应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和检维修作业管理,严格落实作业审批制度,进行作业条件安全确认,现场配备监护人员。

《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要点(试行)》


17

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外包作业(含场所、装置设施外包),应依法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应将外包作业人员统一纳入本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要点(试行)》


18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DB32/T4293-2022《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南》第7.4.11条


19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和违反限制性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要点(试行)》


辨识评估

20

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DB32/T4293-2022《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南》第4.4条


21

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GB18218-20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22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1.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2.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23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3.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4.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5.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6.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7.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8.事故应急措施;
9.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3.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4.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6.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安全设施

25

重大危险源单元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部分早期建设运行、未进行安全设计审核和验收的企业,应进行安全评估和设计,并按要求进行补充建设,经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苏安〔2020〕3号)第十三条


26

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1.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2.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3.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4.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27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并经常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28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29

涉及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防雷装置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30

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静电危害场所入口处应设置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GB12158-200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第6.1.2条


31

应按GB50058的规定设置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并按AQ3009的规定对其开展检查和维护。

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AQ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32

下列场所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1.甲、乙类生产场所;
2.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3.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的其他场所;
4.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GB50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9.3.1条


33

下列通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1.甲、乙类生产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2.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3.排除的不同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通风系统。

GB50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9.3.2条


34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取静电导除等静电防护措施;
2.排风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排风管道应具有不易积聚静电的性能,所排除的空气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

GB50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9.3.3条


35

涉氨制冷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应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不超过 9 人。                                   

3.液氨管线严禁穿越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4.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周围设置围堰。
5.涉氨制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
6.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应保持应急通道畅通。
7.加强涉氨制冷危险区域的人员管理;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8.在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作业现场应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要点(试行)》第三节(三)


36

特气站及使用场所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根据物料特性安装防爆电器、通风装置等安全设施,气瓶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定期检测合格,助燃气体和可燃气体气瓶不能混存,存放应有防倾倒措施,空瓶与满瓶分开储存,空瓶内气体应留有足够的余压,应张贴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相应消防器材。                                                   2.气体箱内应设置良好的排风装置,危险气体和液体应设置末端处理设施;与介质接触的储罐、桶槽、管道及附件应采用与其不产生反应、不向其渗透微量物质的材质。                                         

3.应根据物料特性安装可燃/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并定期检测校验,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4.应设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等应急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要点(试行)》第三节(五)、(六)、(七)


37

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


储存条件

38

应该设置危险化学品仓库或中间储存仓库或储罐作为储存场所。

《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分级管控指南(试行)》第四项第3条


39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甲类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为单层建筑,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严禁设置在甲、乙类危险化学品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2.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按储存物品的相关危险特性,设置防腐、防泄漏、通风设施、防止液体流散、防止水浸渍、遮光等设施。
3.同一库房内隔离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4.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泄压设施和防火间距等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5.危险化学品应严格分区、分类、分库储存,严禁超量、超范围储存,禁忌物质禁止混放混存,仓库内严禁分装、拆分、开箱、开桶和调配等作业。                                     

6.对灭火器使用有特殊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应单独存放。

《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分级管控指南(试行)》附件3


40

中间储存仓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按储存物品的相关危险特性,设置防腐、防泄漏、通风设施、防止液体流散、防止水浸渍、遮光等设施。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厂房内设置中间储存仓库时,甲、乙类中间储存仓库应靠外墙布置,企业应综合考虑储存风险与厂房内生产风险叠加、明确总储量要求。

《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分级管控指南(试行)》附件3、DB32/T4293-2022《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南》第7.4.4条


41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DB32/T4293-2022《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南》第7.4.2条


42

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内物品堆放的垛距、灯距、墙距、柱距、顶距等应满足 XF 1131的规定。仓库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以及排烟口,并保证疏散通道畅通。

DB32/T4293-2022《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南》第7.4.10条


43

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内应设置温湿度计并每日记录,库房内温湿度应保持在规定范围之内。

DB32/T4293-2022《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南》第7.4.12条


44

桶装、瓶装甲、乙类液体和液化烃、液氯、液氨等气体钢瓶不应露天存放。

DB32/T4293-2022《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南》第7.4.5条


45

气瓶储存仓库(中间仓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气瓶入库前应由专人负责,检查气瓶安全附件是否完好。
2.气瓶入库后应采取防倾倒措施。
3.空瓶、实瓶和不合格瓶应分别存放在不同区域,并有明显的标志。                                                  4.气瓶应放置在通风、阴凉、无腐蚀的专用场所使用,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晒,不应接触有电流通过的导体;禁止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人员密集或者靠近热源的地方。                      

5.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场所应设置泄压设施。

GB/T34525-2017《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要点(试行)》(五)


46

储罐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应按照《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在其四周设置不燃性防火堤。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应设置实体防护墙、液氧储罐周边不应有可燃物。
2.进出储罐区的管线、电缆应从防火堤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时,应加套管并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堵。
3.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液氧、液氮等低温液体储槽外筒体出现大面积结露或结霜时,应立即停用,可靠切断储槽与外部连接的管道后进行查漏。
4.应设置温度、压力、液位等重点参数的监测和显示。
5.厂房内设置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当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企业应综合考虑储存风险与厂房内生产风险叠加、明确总储量要求。

《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分级管控指南(试行)》附件3


47

装卸易燃易爆物质场所应设置静电接地装置;装卸鹤管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不应使用不导电塑料软管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卸管道上应设置便于操作的切断阀。

DB32/T4293-2022《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南》第6.1条


48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槽车进入装卸场所时,应安装阻火器;进入甲、乙类易燃易爆物品库房机动车辆应符合防爆要求。车辆应停放在装卸指定的安全作业地点后熄火,车轮放置防溜车措施。

DB32/T4293-2022《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南》第6.3条


49

设置有消防系统,末端出水正常;储罐区消防栓供水压力应正常,满足消防要求。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50

1.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2.罐壁高于17m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m3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000m3低压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8.4.5条


51

1.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管道的控制阀应处于罐区防火堤外。
2.可燃液体立式储罐的固定消防冷却水系统(水喷淋或水喷雾系统)的控制阀门应设在防火堤外。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8.10.10、8.4.5条


52

易产生静电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应使用塑料储罐储存。

DB32/T4293-2022《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南》第7.5.6条


5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并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常压储罐宜定期进行检测。

DB32/T4293-2022《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南》第7.5.9条


54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治安防范应符合GA837、GA1002、GA1511等规定。

DB32/T4293-2022《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南》第7.1条


55

易燃易爆、腐蚀性和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条件还应符合GB17914、GB17915、GB17916等规定。

DB32/T4293-2022《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南》第7.2条


使用条件

56

按照《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要点(试行)》(苏应急函〔2021〕14 号)的工作要求,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

《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分级管控指南(试行)》第三项第1条


57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58

火灾危险性等级较低的厂房内存放使用的火灾危险性等级较高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GB50016的规定,控制使用总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第3.1.2条


59

工业建筑疏散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门的设置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7.1和7.2的要求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60

厂房内不应设置宿舍。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与甲、乙类厂房贴邻的辅助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抗爆墙与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区域分隔,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设置在丙类厂房内的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楼板与厂房内的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至少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4.2.2


61

厂房内的生产工艺布置和生产过程控制,工艺装置、设备与仪器仪表、材料等的设计和设置,应根据生产部位的火灾危险性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2.1.5


62

使用甲、乙、丙类液体的场所中,管、沟不应与相邻建筑或场所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采取防止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流入的措施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4.2.8


63

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等行为。

DB32/T4293-2022《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南》第6.4条


64

在使用气瓶时应做到:
1.气瓶使用时,应立放,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2.近距离移动气瓶,可采用徒手倾斜滚动的方式移动,远距离移动时,可用轻便小车运送。不应抛滚、滑、翻。气瓶在工地使用时,应将其放在专用车辆上或将其固定使用。
3.在安装减压阀或汇流排时,应检查卡箍或连接螺帽的螺纹完好。用于连接气瓶的减压器、接头、导管和压力表,应涂以标记,用在专一类气瓶上。
4.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应用手或专用扳手,不应使用锤子、管钳、长柄螺纹扳手。
5.发现瓶阀漏气、或打开无气体、或存在其他缺陷时,应将瓶阀关闭,并做好标识,返回气瓶充装单位处理。
6.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应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   

GB/T34525-2017《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第9.1条


65

气瓶操作人员应保证气瓶在正常环境温度下使用,防止气瓶意外受热:
1.不应将气瓶靠近热源。安放气瓶的地点周围10 m范围内,不应进行有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2.气瓶在夏季使用时,应防止气瓶在烈日下暴晒;
3.瓶阀冻结时,应把气瓶移到较温暖的地方,用温水或温度不超过40℃的热源解冻。                                     

4.不应将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与气体易发生反应的物品放在气瓶附近;                                                                                                              5.不应将气瓶内气体全部用完,必须留有余压,使用后的空瓶,应移至空瓶存放区,严禁空瓶与实瓶混存。                                   6.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氯气气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       

7.不应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GB/T34525-2017《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第9.1条、《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要点(试行)》(五)


66

可燃和有毒化学品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设施及仓储设施等。

DB32/T4293-2022《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南》第6.5条、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第7.2.2条


67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选材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易燃介质的输送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可燃介质不宜采用非金属管道输送,当不具备条件时,应采取静电释放措施。

DB32/T4293-2022《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南》第6.6条、第6.7条


68

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69

消防器材应满足下列要求:
1.消防柜内器材配备齐全,附件完好无损;
2.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灭火器材,药剂定期更换,有更换记录和有效期标签。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2023)第9.2条、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5.2.3条


70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应符合管控要求。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管三〔201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