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30029/2025-00085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5-12-26 |
| 文 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 | 体 裁 | ||
| 文 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 | 时效说明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 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
高分子新材料片材及包装印刷品生产加工项目 |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浦奥高科产业园1号厂房 | 江苏长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江苏长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投资11000万元,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浦奥高科产业园1号厂房建设
| 2025年12月26日在清江浦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 1、本项目利用现有厂房,无土建工程,设备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尽量采用低噪声的器械,避免夜间进行高噪振动操作,噪声排放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生活污水排入污水管网,生活垃圾及时收集处理,设备安装以及装修期产生的固废妥善处理。 2、本项目严格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管网,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四季青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尾水排入清安河 3、本项目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产生的废气包括挤出废气G1-1、CTP制版废气G1-2、G2-1、印刷废气G1-3、G2-2、胶装废气G2-3,印刷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热熔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制版工序、胶装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热熔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中限值,制版、印刷、胶装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中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9限值、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3限值。 4、本项目通过选取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运营期间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本项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其中过滤网残渣S1-1、不合格品S1-4、S2-7、废边角料S1-2、S1-3、S2-1、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废CTP版材S1-7、S2-4委托生产厂家回收利用,洗版废液S1-5、S2-2、废显影液S1-6、S2-3、废活性炭、废擦机布S1-9、S2-6、废包装桶S1-8、S2-5、废机油、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危废库污染防治工作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废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的相关规定。 6、本项目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实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按照风险管理要求配备风险应急物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固废堆放场。 8、你公司应对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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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12月26日至2026年1月4日。通讯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延安西路200号506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7-836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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