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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812MB0399947E/2026-00004 发布机构 清江街道办事处 公开日期 2026-01-08
文  号 主  题 体  裁
文  号 主  题 时效说明
清江街道法治审核工作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动基层法治审核全覆盖、增质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法治审核提升依法治理水平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5〕3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秉持依法审核、预防为主、全面审核的原则,以持续加强基层法治审核为主线,实现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政府合同等事项应审必审,从而推动基层法治审核工作全覆盖,以期建立权责一致、程序完备、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基层法治审核工作机制。

二、组织架构

成立清江街道法治审核实践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分中心为街道法治审核工作机构。

分中心设在司法所,组成人员由党政办工作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城管执法方面)、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共同组成(详见附件1)。分中心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人员自然更替,不再另行发文。

分中心主要负责:街道办事处法治审核工作。

党政办负责牵头开展分中心的法治审核工作。具体包括:法治审核事项的登记、流转及协调,对法治审核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跟踪等工作。

司法所负责分中心审核业务工作。具体包括:对审核事项进行初步审查,组织分中心成员开展审核事项的研究讨论,适情向区指导中心申请业务指导,出具审核意见书等。

综合行政执法局重点参与涉及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的法治审核工作。具体包括:对执法主体资格、执法行为权限、法律法规适用、执法程序合规等实体程序提出意见。

政府法律顾问主要开展法律专业层面的分析与评估工作。具体包括:对审核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深度剖析,系统研判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意见等。

三、审核事项

法治审核事项必审范围包含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政府合同。可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投诉举报答复、行政赔偿决定等涉法事项列入法治审核范围,防范履职风险。

(一)重大行政决策

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定权限、程序作出的下列决策,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范围:

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如出台完善社会保障、促进人口增长重大政策等。

2.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如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地方产业发展规划等。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如建立古村落保护制度等。

4.决定在本区域实施的重大政府投资工程、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如建设重要道路、桥梁等。

5.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 

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下列公文,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1.对本区域内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等工作进行管理规范、改革促进、细化落实等文件,如划定市容环卫责任区的通知等。

2.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对本区域内相关行业产业事业、市场主体、个人或群体等实施帮助扶持、评选表彰、负担减免、奖励补贴政策等文件,如高标准农田建设补贴办法等。

3.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进行细化、量化的规定,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

4.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布修改、废止、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等文件。

5.街道办事处依职权制发的其他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件。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定权限、程序,作出的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纳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如对大规模或群体性违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

2.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高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3.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四)政府合同

街道办事处在行政管理、民事等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下列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协议,纳入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范围:

1.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等合同。

2.土地、水域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租、承包等合同。

3.政府采购等合同。

4.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5.借款、资助、奖补等合同。

6.招商引资合同。

7.其他政府合同。

(五)其他事项

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实际,将下列事项纳入本级法治审核范围: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处理。

2.行政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

3.投诉举报答复处理。

4.履职申请答复处理。

5.街道办事处认为需要纳入法治审核的其他事项。

四、审核标准

坚持全面审核原则,对审核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核,加强与其他审查评估的衔接协同;鼓励建立“预审查+动态跟踪”机制,法治审核机构在文件起草初期提前介入,从源头把控合法性风险,实现“事后纠错”向“事前防范、事中控制”转变。

(一)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文件开展审查工作。具体重点审查:决策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等。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文件开展审核工作。具体重点审核:文件制定权限、程序及内容是否合法,有无损害公众利益等。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按照国家、省、市及区有关规定开展审核工作。具体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程序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事实证据是否清楚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文书是否完备规范、是否涉嫌犯罪等。

(四)政府合同:参照《江苏省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引》及重点领域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标准开展审查工作,具体重点审查:主体资格、条款合法性、程序合规性等。

五、审核流程

(一)申请提交

法治审核由申请部门向分中心提起,或者分中心按照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批办要求启动审核程序。送审时,应填写《法治审核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提供与待审核事项相关的完整材料。申请部门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二)登记受理

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齐,未能补齐的,不予审核。原则上对法治审核申请应当天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不属于法治审核范围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方式和时限

审核一般采用书面审核的方式,可根据需要开展实地考察、专家论证、第三方评估等;对于重大、复杂、疑难事项,可提交至区指导中心申请业务指导,指导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协调法治审核专家库成员,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研判,提供业务咨询意见,指导其开展相关工作。

1.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治审核时间:一般自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审核时间: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情形外,法治审核时间自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治审核时间: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政府合同的法治审核时间:一般自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战略框架协议或急需审核的,审核时间可以适当缩短至3个工作日。

补正材料期间不计入法治审核时限。

(四)意见回复

送审事项在审核后,分中心根据不同情形,出具明确意见回复至申请部门。其中对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对政府合同等其他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此外,根据不同的审核结果,分别以以下方式出具意见: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出具审核事项合法合规的意见;

2.部分内容应当修改的,出具予以修改的意见;

3.主要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出具不予审核通过的意见,并说明存在的问题和理由;

4.未依法履行有关程序的,出具要求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意见;

5.对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事项,在出具审核意见时要明示法律风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法治审核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出具法治审核意见。不得由法律顾问或者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代替分中心履行审核职责,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法律意见代替法治审核意见。

(五)意见处理

1.对分中心提出的法治审核意见,街道办事处申请部门应认真研究审核意见,并根据意见作相应修改。

2.申请部门认为审核意见无法采纳的,应与分中心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提请街道办事处相关会议审议决定。

3.未经法治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提请领导审签。

建立法治审核意见采纳反馈机制,申请部门应当及时向法治审核机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在集体审议或者作出决定前,党政办应当核实法治审核意见采纳情况,未采纳审核意见的,申请部门应当在集体审议时专门作出说明。

六、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保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进行部署,明确分中心具体组成员,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定期进行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法治审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规范工作制度。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法治审核实施细则要求积极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政府合同等事项审核的主动申请,做到应审必审,申请部门应当及时向法治审核机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以期建立程序完备、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法治审核工作机制。

(三)落实责任追究。各部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法治审核。必审事项未经法治审核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审核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法治审核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治审核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江街道办事处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