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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029/2026-00038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6-05-14
文  号 主  题 生态环境 体  裁
文  号 主  题 生态环境 时效说明
2026年5月14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

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华夏源(淮安)细胞药研发生产基地项目

淮安市清江浦区枚皋西路16号(城南街道)

华夏源(淮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华夏源(淮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15000万元,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枚皋西路16号(城南街道)建设

 

2026年5月14日在清江浦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二、你公司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对照以下要求,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运行),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环境管理,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小。

1、加强施工期废水管理。施工现场建造集水池、沉淀池、排水沟等水处理构筑物,暴雨地表径流、施工废水及进出施工场地的车辆清洗废水收集后进入沉淀池,经沉淀后回用于施工,不得随意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四季青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加强施工期噪声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严格按照施工噪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需夜间施工,应得到当地主管部门的批准,严禁夜间进行高噪声施工作业,尽量采用低噪声的施工工具,施工机械应尽可能放置于对周围敏感点、场界外造成影响最小的地点,在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掩蔽物,排放须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

3、加强施工期废气管理。项目施工期的大气污染防治对策按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中有关“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场所和活动扬尘污染防治”执行;另外,严格执行报告表中提出的针对性措施来减少大气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加强施工期固废管理。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运送到由城管部门指定的弃置点,施工现场固体废弃物的处置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标准》执行,施工期间由当地环卫部门对生活固废进行集中收集处理。

(二)加强营运期环境管理,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小。

1、本项目严格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建设排水管网,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淮安市四季青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并达标排放,尾水排入清安河。污水接管标准执行如四季青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尾水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C标准。

2、本项目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产生的废气主要为试验过程中的有机废气以及消毒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生物气溶胶。生物气溶胶经二级生物安全柜过滤消毒后在实验室内无组织排放,试验过程中的有机废气以及消毒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统一送新建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废气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分别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及表3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本项目通过选用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本项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废RO膜、一般包装物外售综合利用,清洗废液、废培养基、废滤料、废一次性器材、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的暂存场所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

5、本项目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实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按照风险管理要求配备风险应急物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固废堆放场。

7、你公司应对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运营后的污染物总量初步核定为:

废气:非甲烷总烃(有组织)≤0.0102t/a。

废水(生活污水接管排放量):废水量≤360t/a,COD≤0.1008t/a、SS≤0.036t/a、NH3-N≤0.0126 t/a、TN≤0.0162t/a、TP≤0.0014 t/a。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5月14日至2026年5月20日。通讯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延安西路200号506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7-836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