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0812MB03721899/2020-00004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0-04-17 |
文 号 | 主 题 | 体 裁 | |||
文 号 | 主 题 | 时效说明 |
淮安市清江浦区财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清江浦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淮办发﹝2019﹞4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财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 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区财税政策、发展规划及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研究提出运用财税政策推进高质量跨越发展、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建议。研究提出社会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 责,监管区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依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性税收政策和规定。改革完善区对园区、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指导园区、镇(街道) 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管理工作。
(四)负责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全区和区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组织制定区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组织实施区级预决算公开。
(五)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研究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负责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区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全区非税收入政策,按 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建立健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制度报告制度及相关评价体系。组织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承担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的制定和监督管 理。
(八)承担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组织开展地方债券发行等工作。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 险。
(九)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订全区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组织开展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工作。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有关政策和规定。
(十)拟订并组织实施支持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和办法,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编制、汇总、执行,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 度。按规定监督产权交易及相关工作。
(十一)研究拟订促进地方金融业发展和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承担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区级 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
(十二)研究拟订支持行政政法、教科文等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拟订行政事业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三)参与拟订有关社会保障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 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四)研究拟订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指导全区园区、镇(街道)财 政建设工作。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六)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 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七)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 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八)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进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十九)依法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 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二十)承担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 理有关监督工作,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 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行为。分类处置、督 办和核查所监管企业在巡察、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移交的问 题,对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核查,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
(二十一)制定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政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和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
1. 强化财政经济形势分析,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 储备工作机制,提升财政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
2.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完善转移 支付制度,优化支出结构,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 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 系。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 制度。落实国家深化税收制度改革部署,建立规范、稳定、可持 续的地方税体系。
3.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有效落实隐性债务化解方案,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第四条 区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议、机要、档案、保密、信息、新闻宣传、信访、督查督办、值班等工作。牵头负责局目标管理、制度建设、政务公开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起草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指导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等工作。调查研究全 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指导全区财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和党建作风思想政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财政系统的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全区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指导、督查。负责全区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运维和信息安全工作。
(二)预算科(政府债务管理科)。拟订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研究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的建议。拟订财政收入政策和区级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编制年度区级财政预算草案和区级预算调整草案,办理预算调整事项。汇总年度全区预算。负责分析区级预算执行情况。承担区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区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牵头组织预算公开工作。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政策的措施与建议。负责财政转移支付有关工作。审核科室相关部门的财务决算。参与指导镇(街道)、园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
拟订和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和财政投融资的政策、措施,承担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承担全区债务风险预警管理,区本级部门单位债务或有债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地方政府债券额度管理。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及资金使用监管工作。承担隐性债务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研究拟订支持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管理制度。研究提出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发起、设立或者参与各类政府投资基金 的计划和方案。承担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工作。对全区政府 投资基金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
(三)国库科(非税收入管理科)。研究拟订预算执行管理和考核有关办法,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和分析预测。研究拟订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和财政专户资金。实施总预算会计管理。组织编制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牵头组织决算公开工作。 负责区级财政资金调度。跟踪分析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统一管理区级财政的银行开户。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
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研究拟订全区非税收入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研究提出社会收入分配政策建议。负责管理财政票据。负责区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负责全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审核科室相关部门的财务决算。
(四)会计科 (税政科)。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全区会计人员管理,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管理代理记账机 构。
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预算和决算审核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研究拟订财政支持产业、促进内外贸发展、经济运行和保障应急管理的财政政策。贯彻落实国家企业改革政策,参与拟订全区企业改革发展政策。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负责国有资本预决算草案。编制、执行的有关工作。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 理相关制度。拟订实施促进地方金融业发展和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财政政策。实施普惠金融政策。承担区级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出资人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参与拟订地方金融发 展、监管、改革等相关政策。承担全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相关管理工作。
贯彻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研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建议,分析评估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办理退税、税收返还有关工作。组织开展税源调查工作,建立健全税源台账, 及时做好税收分析。
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承担全局重大政策、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落实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监督、协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关工作。负责全区财政系统法治财政标准化建设工作。承担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五)行财科(社会保障科)。承担行政、政法、宣传、教育、科技、文化旅游、教育体育、民政、人力与社会保障、医疗保障、 退役军人事务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决算审核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研究拟订支持政法事业、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提出优化经费支出结构的政策建议。拟订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区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工作。负责财政支持项目的资金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拟订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 监督科室相关部门的财务运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六)农业农村科。承担农业农村、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决算审核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研究提出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与改革的政策建议。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牵头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管理财政扶贫资金。贯彻执行农业、水利行业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科室相关部门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指导全区涉农镇(街道)财政建设工作。
(七)资产管理科(经济建设科)。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地方性政策
规定。研究提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策。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研究调整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承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工作。对全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分析。
研究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组织开展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组织开展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承担区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区级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
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风险管控,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产权登记、转让、 划转、处置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本金变动、股权管理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研究建立国有资本运作制度,组织指导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并做好考核结果的应用。规范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水平,提出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承担交通、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决算审核有
关工作。参与拟订交通、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规划和政策。 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审核办法,负责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拟订财政监督、国资监督检查政策制度。承担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分类处置、督办和核查所监管企业在在巡察、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移交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承担监督会计信息质量、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承担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内部监督和审计工作。牵头局机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研究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研 究拟订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区级财政 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组织 和指导区级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 18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3 名;科长(主任)7 名。
第六条 区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区财政局行政权力事项按《淮安市清江浦区财政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淮安市清江浦区财政部门行政 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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