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生态环境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索 引 号 | 01430029/2025-00021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5-03-26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5-03-26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2025年3月26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 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
半导体核心零部件及系统产业化项目(一期工程) | 淮安市清江浦经济开发区永清路北侧、祥泰路南侧 | 江苏国创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 江苏国创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拟投资500000万元,位于淮安市清江浦经济开发区永清路北侧、祥泰路南侧建设
| 2025年3月26日在清江浦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 (一)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环境管理,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小。 1、加强施工期废水管理。施工现场建造集水池、沉砂池、排水沟等水处理构筑物,暴雨地表径流、施工废水及进出施工场地的车辆清洗废水收集后进入沉淀池,经沉淀后回用于施工,不得随意排放,同时沉淀池泥砂用作建筑砂浆回用,施工期间场内设置临时厕所,并配备化粪池进行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排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加强施工期噪声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严格按照施工噪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需夜间施工,应得到当地主管部门的批准,严禁夜间进行高噪声施工作业,尽量采用低噪声的施工工具,施工机械应尽可能放置于对周围敏感点、场界外造成影响最小的地点,在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掩蔽物,场界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3、加强施工期废气管理。项目施工期的大气污染防治对策按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中有关“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场所和活动扬尘污染防治”执行;另外,严格执行报告表中提出的针对性措施来减少大气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加强施工期固废管理。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运送到由城管部门指定的弃置点,施工现场固体废弃物的处置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标准》执行,施工期间对生活固废进行集中收集,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二)加强营运期环境管理,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小。 1、本项目要严格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管网,项目废水主要有生产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喷淋废水、冷却废水、生活废水、食堂废水。其中,生产废水、喷淋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一起排放至淮安市第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本项目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静电卡盘配粉配料区产生的颗粒物(G1-1、G1-5、G2-1)、非甲烷总烃(G1-2、G1-6、G2-2)、甲苯(G2-3)由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沸石转轮吸附、RTO炉处理后通过DA001(25m)排放,静电卡盘烘干区产生的非甲烷总烃(G1-3、G1-7、G2-12、G2-13)由集气管道收集后经RTO炉处理后通过DA001(25m)排放,静电卡盘、SiC边缘环机加工区产生的颗粒物(G1-4、G1-8、G2-10、G2-11、G2-12、G2-13、G4-8、G5-3)、非甲烷总烃(G1-2、G1-6、G2-2)由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RTO炉处理后通过DA001(25m)排放,静电卡盘脱泡冷凝流延排胶区产生的非甲烷总烃(G2-4、G2-6、G2-8、G2-16)、甲苯(G2-5、G2-9)、苯系物(G2-17)由集气管道收集经排胶炉自带的净气炉处理后通过DA001(25m)排放,静电卡盘绑定区产生的非甲烷总烃(G4-1、G4-2、G4-4、G4-5、G4-6)由集气罩收集经RTO炉处理后通过DA001(25m)排放,静电卡盘、SiC边缘环清洗区产生的非甲烷总烃(G3-5、G3-6、G3-7、G3-8、G3-9、G4-3、G4-9、G4-10)、氮氧化物(G5-4)由集气罩收集经RTO炉、一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DA001(25m)排放,真空泵切割、磨削区产生的非甲烷总烃(G6-1、G6-2)由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DA002(25m)排放,阀门机加工区产生的非甲烷总烃(G7-1、G7-2、G7-3、G7-8)由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炉处理后通过DA003(25m)排放,阀门机加工区产生的颗粒物(G7-4、G7-5),由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DA001(25m)排放,阀门电解抛光、钝化区产生的硫酸雾(G7-6、G7-7)、氮氧化物(G7-9)由集气罩收集经一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DA003(25m),排放DA001排放的污染因子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苯系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的表1污染物排放限值,油烟废气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专用烟气管道引至楼顶排气筒达标排放DA002排放的污染因子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的表1污染物排放限值;DA003排放的污染因子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氮氧化物,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的表1污染物排放限值;DA004排放的污染因子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污染物排放限值;DA005排放的污染因子非甲烷总烃,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的表1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的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试行)中小型标准。 3、本项目通过采取合理布局、车间隔声、基础减震、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本项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废边角料(S1-4、S1-8、S2-3、S2-6)、废石墨纸(S1-3、S1-7)、不合格产品(S2-4、S3-9、S4-3、S4-6)、废PET膜(S2-5)、废砂料(S4-4、S5-7)、遮蔽废料(S5-6)、废铁屑(S6-5、S7-6)、废渣(S7-9)、焊渣(S7-11)收集后进行外售,废无尘纸(S1-1、S1-2、S1-5、S1-6、S4-5、S4-7)、废滤芯/滤网(S2-2)、废有机溶液(S2-1清洗废液、S3-11丙酮废液、S3-12丙酮废液、S3-13异丙醇废液、S3-14异丙醇废液均为废有机溶液)、废切削液(S2-7、S3-1、S3-3、S3-5、S3-7、S4-1、S5-1、S6-1、S6-3、S7-1、S7-4、7-17)、废抛光液(S5-4、S7-9)、废磨削油(S6-4)、含油金属碎屑(S2-8、S3-2、S3-4、S3-6、S3-8、S4-2、S5-2、S5-5、S6-2、S6-4、S7-2、S7-4、S7-8、S7-18)、清洗废液(脱脂剂清洗:S3-10、S6-6、S7-11、S7-10、S7-14、S7-16、S7-19、S7-21;脱脂废液:S5-3、S7-5)、酸洗废液(S5-8)、废酸溶液(S7-13、S7-15、S7-20)、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布袋、废包装材料、含油手套和抹布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一般工业固废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中相关规定。 5、本项目应根据“源头控制,分区防治”原则的要求,对污染防治区进行分区防渗,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洒落地面的污染物渗入地下。 6、本项目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实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按照风险管理要求配备风险应急物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固废堆放场。 8、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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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4月1日。通讯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漕运西路100号811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7-836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