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
全区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在清江浦区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参保单位以2022年12月在职职工人数为应申报人数。
2023年1月1日后入职或1月6日前离职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
二、申报时间
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3月6日。
3、 缴费基数的确定
1.参保单位以职工2022年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
工资收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即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为缴费基数。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
职工,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确定方法同上。
3.缴费工资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 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 号)等规定执行。
4.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文件执行: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后,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再公布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多退少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5.2023年1-2月已核定养老、工伤、失业计划未及时申报基数的,待基数申报工作完成后,在下月结算期由系统自动补差或补退。
四、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
2.《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
3.《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见附件3)。
五、申报方式及联系电话
(一)我区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原则上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见附件4)。未开通网办业务的单位需及时注册开通网办账户,已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
(二)因特殊情况无法注册账户办理网报的单位,需携带相关材料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E2-E9号人社综合窗口进行申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三)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同步提取人社部门申报数据作为医保缴费工资基数。
(四)需到医保窗口申报的机关事业单位,携带U盘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F01-F06号医保综合窗口拷贝本单位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如实修改后携带材料到医保窗口申报。
(五)联系电话:区社保中心83643018、83643517;区医保中心83643038、83643065。
六、工作要求
(一)参保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
作。
(2) 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3) 基数申报工作结束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通过部门数据比对等措施对单位实际人数、实际收入进行核查,对未主动申报或申报基数偏低的参保单位将纳入稽核范围。
附件:1.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
2.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
3.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
4.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网上申报流程
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docx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清江浦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