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
一、住房保障方式及保障对象
(一)公租房租赁补贴
1.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各类人才;
4.外来务工人员;
5.新就业人员。
(二)公租房实物配租
1.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2.有下列情形的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无房家庭: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重度残疾人员(残疾证一级、二级)或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或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 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阿尔兹海默、帕金森)患者。
(三)共有产权房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各类人才;
3.新就业人员;
4.外来务工人员;
5.淮安市户籍农民。
二、收入线划分标准
(一)低收入线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831元。
(二)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3296元。
三、申请住房保障家庭资产控制标准及认定条件
(一)低收入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10万元;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15万元。家庭金融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总和。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的机动、电动车辆不高于15万元(以申请时有效机动车车辆保单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为准)。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企业工商注册信息、
非企业股东,免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四、住房保障对象认定标准及条件
(一)城市低保家庭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地两年(含两年)以上城市居民户口。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
1.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831元;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地两年(含两年)以上城市居民户口;
4.符合家庭资产控制标准及认定条件。
(三)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3296元;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市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可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可申请共有产权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地两年(含两年)以上城市居民户口;
4.符合家庭资产控制标准及认定条件。
(四)各类人才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人才;
2.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3.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4.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
(五)新就业人员
1.中专及以上学历;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8年;
2.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3.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4.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
(六)外来务工人员
1.持有本市区居住证;
2.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3.在市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2年以上;
4.申请人及配偶人均月收入不高于3296元;
5.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
6.符合中等偏下家庭资产控制标准及认定条件。
(七)淮安市户籍的农民
1.具有淮安市户籍;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市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
五、申请受理部门
(一)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
1.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户主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受理。
2.外来务工人员由所租住住房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受理。
3.各类人才及新就业人员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受理。
(二)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
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有特殊情形的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无房家庭由户主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受理。
(三)申请共有产权房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户主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受理。
2.外来务工人员由所租住住房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受理。
3.各类人才、新就业人员、淮安市户籍农民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