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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清政征地告字〔2024〕6号
时间:2024-04-10 14:37  来源:  作者:   字号:[ ]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安市清江浦区2024年度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H〔2024〕14号),批准位于清江浦区盐河街道王元村集体农用地1.4239公顷(耕地0.71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位于清江浦区盐河街道王元村集体建设用地0.1877公顷征收为国有。现将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淮安市清江浦区2024年度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清江浦区盐河街道王元村一组、二组、十组。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单位(公顷)

序号

权属单位

征(占)地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1

盐河街道

王元村一组

0.4125

0.3579

0.0546

/

2

盐河街道

王元村二组

0.9395

0.8064

0.1331

/

3

盐河街道

王元村十组

0.2596

0.2596

/

/

4

合计

1.6116

1.4239

0.1877

/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规〔2023〕4号)文件规定,农用地按照35.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按照79.5万元/公顷执行。

2.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规〔2023〕4号)文件规定,按照2.35万元/人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照《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规〔2023〕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镇(街道)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相关事宜,请互相转告。

(二)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

(三)本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30日。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