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政务办《撤销登记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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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于2026年7月10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撤销登记告知书》(清政务办撤告〔2026〕4号),因无法联系上你公司,并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内容摘要如下:拟撤销你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取得的注销登记。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有权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办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件:
淮安市清江浦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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