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烨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8月27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清消行罚决字〔2026〕第0012号)。因无法联系上你单位,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规定,现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摘要如下:
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抄送市消防救援局的交办函,2026年6月4日,我局联合清江浦区住建局、清浦街道办事处、淮海南路社区,对由你单位提供物业服务的烨宸广场小区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发现,该小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不符合《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4.2.1a)条规定,违反了《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第029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淮清消限字〔2026〕第0015号)、执法记录仪、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并参照《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8“轻微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或通过财政专用联网系统将罚款缴至淮安市清江浦区财政局罚没款专用账户(项目编码:1030501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清消行罚决字〔2026〕第00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淮安市清江浦区消防救援局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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