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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划分办法》的制定说明
时间:2024-06-25 15:19  来源:区城管局  作者:   字号:[ ]

现就《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划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23年1月12日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其中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但我区目前没有任何文件明确划分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导致在相对人履行市容责任的管理上存在缺陷和漏洞,也存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的隐患。因此,制定本办法非常必要。

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行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先后作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要在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上下功夫”“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等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制定办法是完善城市治理制度基础的客观需要。体制、机制、方法、技术等方面的创新带来的巨大转型发展压力,对市容环卫治理现代化提出了新要求。城管执法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同时,应该注重基础制度的建设,确保执法的实体和程序守法与公正。制定办法是呼应人民群众需求的务实举措。市民群众十分渴望拥有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满意的城市环境,将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进行明确,结合行政确认手段,市容环卫责任人将更明晰自己的责任区范围,防止管理中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二、起草过程

2024年1月,经区城管局评估,制定《办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意制定。2024年5月初,区城管局市容科完成了《办法(草案)》初稿。2024年5月14日,区城管局组织专家论证,对涉及事项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论证完成了评估论证报告并完善了初稿。5月14日-2024年6月3日,区城管局市容科起草形成《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区各单位和16个镇街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区城管局市容科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起草形成《办法(草案)》(审议稿),经过局法制科法制审核通过形成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后,报党组会讨论研究通过。6月5日,区城管局局长耿爱忠签发。6月12日,区城管局正式印发《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划分办法》(清城规〔2024〕1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二条,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制定原则,道路两侧单位和经营户、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类、商品交易市场、会展场所、沿街商户、便民摊点类、城市道路和城市河道类、码头、港口、轨道交通、高架道路类、居民住宅小区责任区、公共场所类、储备土地、待建土地、建筑工地类七大类28种场所的责任区范围,划分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的具体部门以及文件施行日期和施行期限。

(一)关于责任区范围划分的说明

1、本文件具体范围划分依据《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以第四条为主,主要规定临街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范围,分为纵向、横向、和立面。其中纵向为建(构)筑物沿道路总长,相邻单位间有红线规定的,以红线为界,无红线规定且无公共区域的,以中线为界;横向为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至人行道的路沿石(不包括公共绿化),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临街单位有后街里弄的,责任区延伸至后街里弄的中心线,对不包括公共绿化做特别说明,因为考虑公共绿化养护应该由政府相关部门承担,不能将市政绿化养护责任和义务转嫁给社会公民,同时如果由个人或单位在门前自己建设的绿化,责任理应由其个人或单位负责;立面为建(构)筑物的外立面(玻璃橱窗包含内外两面),对玻璃橱窗包含内外两面做特别说明,沿街建筑物外立面为玻璃橱窗的,无论其在外部或内部随意张贴,势必影响市容总体规划,参照《南京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玻璃橱窗内外无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现象”的规定,决定将玻璃橱窗内外确定为责任区范围。

2、《办法》对道路(街、巷)两侧的公共市政外置设施的责任区进行划分,范围为该外置设施的立面及其保护范围。目的在于明确如道路(街、巷)两侧高压变电箱、电信设施等公共市政设施的责任区,有利于在于相关企事业单位签订责任书时明确其责任范围。

3、《办法》对于商品交易市场、会展场所、便民摊点群、车站、码头、港口、居民住宅小区、停车场、公园、公共绿地、广场、景区、储备土地、待建土地、建筑工地等可以参照第四条责任区范围划分的直接参照,对于大类中无法参照第四条的如经批准设立的便民摊点、报刊亭等、城市道路、河道、轨道交通、高架桥等场所的责任区,也分别作出特别规定。

(二)关于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划定的责任部门的说明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市容环卫责任区具体范围无法确定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相邻责任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告知(城区区域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镇区域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跨镇、街道行政区域导致责任区范围无法确定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主要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跨行政区域导致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协商确定并告知。

(三)关于施行日期和施行有效期的说明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二十九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故将施行时间定为2024年8月1日比较稳妥。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故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29年7月31日,为5年。

此外,《办法》未新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事项,也未补充设定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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