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0812MB0500419K/2024-00067 | 发布机构 | 区城管局 | 公开日期 | 2024-06-25 |
文 号 | 清城规〔2024〕1号 | 主 题 | 规范性文件 | 体 裁 | 通知 |
文 号 | 清城规〔2024〕1号 | 主 题 | 规范性文件 | 时效说明 | 有效 |
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落实,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清江浦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6月12日
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划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落实,提升市容管理水平,营造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划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按照全覆盖、不交叉、界限清晰的原则划分。
第四条 道路(街、巷)两侧单位和个人责任区范围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纵向为建(构)筑物沿道路(街、巷)总长,外部周边有相邻单位且有明确规划红线规定的,以红线为界;没有红线规定、相邻单位之间没有公共区域的,以中线为界;
(二)横向为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至人行道的路沿石(不包括公共绿化),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临街单位有后街里弄的,责任区延伸至后街里弄的中心线;
(三)立面为建(构)筑物的外立面(玻璃橱窗包含内外两面)。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责任区范围,内部为其管理区域,外部按照前款规定划分。
道路(街、巷)两侧的公共市政外置设施的责任区范围为该外置设施的立面及其保护范围。
第五条 商品交易市场、会展场所、沿街商户、便民摊点群等固定封闭场所的责任区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划分;经批准设立的便民摊点、报刊亭等没有固定封闭场所的责任区范围,为其批准的经营区域。
经批准的临时设施或建(构)筑物的责任区范围,为其批准的区域。
第六条 城市道路责任区范围,为两侧人行道外沿之间的区域,没有人行道的,为车行道两侧外沿之间的区域。
城市河道责任区范围,有堤防的河道,责任区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河道的责任区范围根据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七条 车站、码头、港口的责任区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划分。
轨道交通的责任区范围,为其运营管理区域和其出入口、通风亭、主变电所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内。
高架道路责任区范围,为其主体及附属设施外边线,包括匝道、引桥、坡道等区域。
第八条 居民住宅小区的责任区范围,内部为其管理区域,外部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划分。
第九条 停车场、公园、公共绿地、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责任区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划分。
第十条 储备土地、待建土地、建筑工地的责任区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划分。
第十一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具体范围无法确定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相邻责任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告知(城区区域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镇区域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跨镇、街道行政区域导致责任区范围无法确定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
关联阅读:关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划分办法》的制定说明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