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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古淮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09-30 19:12  来源:  作者:   字号:[ ]

一、制定的必要性

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和名录库制度,古淮河国家湿地公园已被省政府纳入省级重要湿地和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挥了巨大的生态功能作用。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将会对提升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修复水平,保持湿地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功能不下降起到更加有效的作用。

二、制定依据

1.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0月9日印发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保规〔2023〕4号)。

3.2016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

4.淮安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1日印发的《市政府关于印发<江苏淮安白马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20〕5号)。

三、制定过程

根据《淮安市清江浦区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安排,2024年1月,古淮河管理中心成立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小组,开展了全面细致地调研,了解《淮安市古淮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暂行)》施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4月中旬完成《管理办法(草案)》初稿,后经过对优秀同类湿地公园的观摩、交流,参考其相关管理制度,对初稿再次斟酌完善,于6月初完成《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7月中旬通过电子政务协同平台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同时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7月28日,政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员会社法民宗和港澳台侨委员会对《办法》及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9月6日,淮安市清江浦区司法局就《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古淮河管理中心在合法性审查基础上完成《管理办法(草案)》(审议稿)。9月27日,清江浦区人民政府二届31次常务会议进行讨论审议,原则通过。9月30日,《管理办法》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二条,主要包括湿地公园规划、保护、利用、监督和管理等内容,具体如下:

1.第一至五条,主要说明制定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湿地保护等内容。湿地管理与利用坚持生态优先、绿化发展,要采取措施保护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2.第六至十条,主要确定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机构,对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园管理机构承担的职责进行了明确。明确淮安古淮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为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管理制度等制定工作,保护和管理湿地公园范围内各种自然资源;市资规局清江浦分局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资源和湿地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市资规局清江浦分局、区住建局、区农水局、清江浦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区发改委、财政局、交通局、文旅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属地街道办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湿地巡护工作。

3.第十一条至十五条,主要说明公园总体规划的重要性及原则性,划分功能区并对各区功能和保护管理要求进行具体说明。湿地公园规划是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的基本依据,规划期一般为十年。湿地公园按一般控制区管理,划分为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生态保育区以承担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主要功能,合理利用区以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旅游、休闲健身等旅游活动为主要功能。

4.第十六至二十三条,主要表明要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对湿地公园内的禁止行为、有限允许行为进行具体规定,对湿地破坏行为的修复责任进行明确。根据《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国家级湿地公园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名录,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湿地公园内禁止开(围)垦、排干、擅自填埋自然湿地;禁止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禁止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捕捞鱼类、鸟类等野生动物、滥采野生植物等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行为等。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开展四类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5.第二十四至二十八条,主要对湿地公园管理中心部分职责进行详细说明。主要包括古淮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湿地教育和科普宣传系统;建立公园巡护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破坏湿地公园的行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做好各类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工作。

6.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二条,主要明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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