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0812MB0500419K/2021-00016 | 发布机构 | 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03-26 |
文 号 | 清政发〔2021〕23号 | 主 题 | 政府文件 | 体 裁 | 通知 |
文 号 | 清政发〔2021〕23号 | 主 题 | 政府文件 | 时效说明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单位:
《关于加强清河经济开发区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一届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清河经济开发区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市委七届十一次全会关于淮安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区委关于加快打造高品质现代化中心城区要求,提高清河经济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缓解当前项目用地供给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经济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7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2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区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理念,通过清理处置闲置低效用地,积极盘活存量,提高清河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益,提升低效用地管理水平与保障能力,推动全区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闲置低效用地集中处置,三年内完成1800亩闲置低效用地的处置再利用,推进低效用地投资达效和提档升级,完成闲置厂房的清理和规范管理工作,建立高效、合理使用开发区土地的长效机制。
三、核查认定
(一)清理范围。清河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所有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闲置、低效项目用地以及批而未建项目用地。
(二)核查方法。采用现场勘察、核对指标、查阅档案、走访调查等方式,彻底查清土地权益人、位置、范围、面积和批准用途、出让金额、利用现状、合同履约、闲置时间及原因等情况,建立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台帐。
(三)认定标准。认定闲置、低效用地以宗地为单位,土地出让合同等法定文书中约定分期建设的,按分期建设日期范围认定闲置时间和闲置面积。闲置低效用地的认定标准如下:
1.闲置土地。主要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2.低效用地。主要是位于清河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动工建设,集约利用程度不高,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等不符合招商引资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建设用地。包括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市场等原因,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用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可以认定为低效用地:
(1)宗地内连片闲置土地超过5亩以上的建设用地;
(2)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期限2年以上未竣工的;
(3)虽已竣工但竣工2年以上投资强度达不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70%以上,设备投入不到50%以上的,近三年亩均税收未达5万元或亩均开票低于100万元的;
(4)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1年以上的。
3.其它清退类。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不符合清河经济开发区产业规划,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的项目;未经清河经济开发区同意,厂房私自出租、出让的。
四、分类处置
(一)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1.限期开工。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会同清河经济开发区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开工建设履约通知单》,督促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指标开工建设,项目开工时,用地单位以《建设项目动工开发申报书》书面告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和清河经济开发区现场确认。
2.征缴土地闲置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建设满一年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提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依法调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发放《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听证结果不变或放弃听证的,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依法收回。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建设满2年的,确属企业自身原因且经依法调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按程序报批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协议处置。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闲置的,可认定为低效用地,采取置换土地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建设、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土地使用权人不愿意继续建设的,可协议收回。收回的土地价按实际供地价格,并扣除已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5.依法收购。对涉及破产、强制执行相关土地的处置待人民法院拍卖程序终结后,清河经济开发区及其它相关国有公司可以进行依法收购。
(二)低效用地处置方式
由清河经济开发区牵头,区相关部门对企业用地低效情况进行考核认定,认定为低效用地的,向企业发放《低效用地认定书》。
1.限期开工。自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土地使用权人可继续建设利用闲置低效部分土地,按现行省级开发区入园标准,达到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相关要求。
2.转型升级。自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技术创新、产品改良、产学研合作等转型方式,提高土地产出率达到要求标准。
3.重组转让。自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联合、债务重组、出让等方式实施重组,提高土地产出率达到要求。
4.强制处置措施。满6个月后,仍属于低效用地或不配合整改处置的,可采取以下措施:取消其向中小企业国有担保公司贷款担保资格,取消土地出让金等涉企扶持资金奖励政策兑现;列入相关部门重点评估或稽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低效用地企业及其控股股东新增用地项目,不予办理已列入低效用地的房屋、土地抵押登记(已经办理的不得续办)。
五、处置程序
(一)发布通知。将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处置对象、处置条件、处置程序和处置要求等书面通知到企业。
(二)现场核查。根据通知要求对清河经济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人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勘察核查。
(三)依法处置。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按程序报批,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并依法处置;认定为低效用地的,由清河经济开发区向企业发放《低效用地认定书》。
(四)拟定方案。《低效用地认定书》下达后,企业提出限期开工或转型升级、重组出让等处置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由清河经济开发区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土地相关权益人(土地使用权人、抵押权人等)共同协商,拟定闲置或低效用地处置方案。
(五)组织实施。低效用地处置方案经协商综合评定后,组织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分工负责,协作推进。成立区级领导小组,由清河经济开发区具体负责,按照“统一部署、分工协作、共同参与”原则,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举措,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此项工作持续深入推进。清河经济开发区牵头负责调查核实园区内闲置低效用地企业的建设、经营等有关情况,负责低效用地的认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牵头闲置土地的认定,并会同清河经济开发区拟定处置方案,做好闲置用地的处置;行政审批局、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牵头负责指导做好已供地项目的产业确认、投资强度、企业税收、亩均产出等指标的审核确认工作;纪委监委、法院、公安分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强化激励,严格奖惩。根据省、市关于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绩效考核的要求,对该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部门和主要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清河经济开发区财政予以安排,领导小组研究后兑现。各成员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工作,摸清底数,确保清理结果全面准确。对工作不力、瞒报谎报漏报宗地情况及相关数据等行为,将严肃按照相关规定问责追责。
(三)立足长效,常态监管。建立处置低效用地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强清河经济开发区土地供后监管,重点关注项目亩均税收、土地利用率等指标。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交流,将闲置和低效用地信息及时通报纪检监察、工信、发改、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对今后清河经济开发区内新批用地出现闲置和低效用地的企业,限制其新项目立项和融资,视情节列入供地“黑名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社会公布并广泛宣传,通过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防止囤地和浪费土地现象的产生。
本意见适用于清河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所有土地,其它镇街工业集中区参照执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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