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20812MB0500419K/2025-00030 | 发布机构 | 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5-11-20 |
| 文 号 | 清政办发〔2025〕4号 | 主 题 | 政府文件 | 体 裁 | 通知 |
| 文 号 | 清政办发〔2025〕4号 | 主 题 | 政府文件 | 时效说明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清江浦区镇街法治审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江浦区镇街法治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动基层法治审核全覆盖、增质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法治审核提升依法治理水平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5〕3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秉持依法审核、预防为主、全面审核的原则,以持续加强基层法治审核为主线,实现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政府合同等事项应审必审,从而推动基层法治审核工作全覆盖,以期建立权责一致、程序完备、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基层法治审核工作机制。
二、组织架构
区级层面成立法治审核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各镇街成立法治审核实践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各分中心为镇街法治审核工作机构。各镇街是镇街法治审核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法治审核工作负全面责任。
(一)指导中心。指导中心设在区司法局,组成人员包括:区司法局相关人员以及由高校法学专家、政府法律顾问、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法治审核专家库成员(详见附件1),专家库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区司法局备案,成员自然更替,不再另行发文。
指导中心主要负责:对镇街法治审核工作开展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监督执行等工作。
(二)分中心。分中心设在各镇街司法所,组成人员由镇街党政办工作人员、镇街司法所工作人员、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城管执法方面)、镇街法律顾问、镇街公职律师共同组成(无公职律师的镇街由指导中心统一调配公职律师挂钩)。
分中心主要负责:镇街法治审核工作。
镇街党政办负责牵头开展分中心的法治审核工作。具体包括:法治审核事项的登记、流转及协调,对法治审核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跟踪等工作。
镇街司法所负责分中心审核业务工作。具体包括:对审核事项进行初步审查,组织分中心成员开展审核事项的研究讨论,适情向区指导中心申请业务指导,出具审核意见书等。
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重点参与涉及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的法治审核工作。具体包括:对执法主体资格、执法行为权限、法律法规适用、执法程序合规等实体程序提出意见。
镇街法律顾问主要开展法律专业层面的分析与评估工作。具体包括:对审核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深度剖析,系统研判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意见等。
公职律师主要参与分中心对重大疑难复杂事项的研究讨论。
具体包括:参与重大法律问题的分析论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提供专业意见等。
三、审核事项
法治审核事项必审范围包含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政府合同;鼓励将镇街信息公开答复、投诉举报答复、行政赔偿决定等涉法事项列入法治审核范围,防范履职风险;有条件的镇街视情对村(居)委员会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提供法治审核服务。
(一)重大行政决策
1.镇街制定的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镇街制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3.镇街制定的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镇街决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镇街决定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镇街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辖区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以下内容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范围:
1.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会议讲话材料等)、商洽性工作函;
2.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及工作表彰、通报;
3.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
4.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的工作方案或者实施方案(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除外);
5.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8.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件;
9.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镇街作出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决定。
(四)政府合同
政府合同是指镇街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签订的意向书、承诺书、招商引资合同等。具体包括:
1.镇街签订的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投资、建设、买卖、租赁等合同;
2.镇街签订的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3.镇街签订的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
4.镇街签订的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其他行政征收协议;
5.镇街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
6.镇街签订的保障性住房的买卖、租赁等协议;
7.镇街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
8.镇街签订的融资、奖励、补贴、委托等合同;
9.镇街签订的其他重大合同。
四、审核标准
坚持全面审核原则,对审核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核,加强与其他审查评估的衔接协同;鼓励建立“预审查+动态跟踪”机制,法治审核机构在文件起草初期提前介入,从源头把控合法性风险,实现“事后纠错”向“事前防范、事中控制”转变。
1.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文件开展审查工作。具体重点审查:决策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等。
2.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文件开展审核工作。具体重点审核:文件制定权限、程序及内容是否合法,有无损害公众利益等。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按照国家、省、市及区有关规定开展审核工作。具体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程序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事实证据是否清楚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文书是否完备规范、是否涉嫌犯罪等。
4.政府合同:参照《江苏省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引》及重点领域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标准开展审查工作,具体重点审查:主体资格、条款合法性、程序合规性等。
五、审核流程
(一)申请提交
法治审核由申请部门向分中心提起,或者分中心按照镇街负责人批办要求启动审核程序。送审时,应填写《法治审核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提供与待审核事项相关的完整材料。申请部门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二)登记受理
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齐,未能补齐的,不予审核。原则上对法治审核申请应当天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不属于法治审核范围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方式和时限
审核一般采用书面审核的方式,可根据需要开展实地考察、专家论证、第三方评估等;对于重大、复杂、疑难事项,可提交至区指导中心申请业务指导,指导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协调法治审核专家库成员,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研判,提供业务咨询意见,指导其开展相关工作。
1.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治审核时间:一般自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审核时间: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情形外,法治审核时间自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治审核时间: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政府合同的法治审核时间:一般自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战略框架协议或急需审核的,审核时间可以适当缩短至3个工作日。
补正材料期间不计入法治审核时限。
(四)意见回复
送审事项在审核后,分中心根据不同情形,出具明确意见回复至申请部门。其中对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对政府合同等其他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此外,根据不同的审核结果,分别以以下方式出具意见: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出具审核事项合法合规的意见;
2.部分内容应当修改的,出具予以修改的意见;
3.主要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出具不予审核通过的意见,并说明存在的问题和理由;
4.未依法履行有关程序的,出具要求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意见;
5.对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事项,在出具审核意见时要明示法律风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法治审核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出具法治审核意见。不得由法律顾问或者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代替分中心履行审核职责,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法律意见代替法治审核意见。
(五)意见处理
1.对分中心提出的法治审核意见,镇街申请部门应认真研究审核意见,并根据意见作相应修改。
2.申请部门认为审核意见无法采纳的,应与分中心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提请镇街相关会议审议决定。
3.未经法治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提请领导审签。
建立法治审核意见采纳反馈机制,申请部门应当及时向法治审核机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在集体审议或者作出决定前,镇街党政办应当核实法治审核意见采纳情况,未采纳审核意见的,申请部门应当在集体审议时专门作出说明。
六、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保障。各镇街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进行部署,明确专人分管,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法治审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镇街应当明确分中心具体组成人员,至少配备一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拥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从事法治审核工作。
(二)规范工作制度。各镇街应进一步制定符合镇街实际的法治审核实施细则、编制法治审核流程图,并根据市政府编制的基层法治审核事项指导目录,结合实际和职责权限编制法治审核事项具体目录,报区司法局备案。区司法局认为具体目录不适当的,应当予以指导调整。
(三)加强评价监督。区指导中心通过网上巡查、备案审查、复议附带审查等方式加强监督,定期通报有关问题。开展对基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他案件监测工作,重点对行政复议纠错率、行政诉讼败诉率明显升高的镇街,开展法治审核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落实责任追究。镇街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法治审核。必审事项未经法治审核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审核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法治审核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治审核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
本实施方案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区此前印发的关于镇街法治审核的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清江浦区法治审核专家库成员名单
2.法治审核申请表
附件1
清江浦区法治审核专家库成员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张 浪 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教授
谢 雨 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咸 进 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区政府法律顾问
张仁勤 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区政府法律顾问
张 扬 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区政府法律顾问
朱 剑 江苏砥达律师事务所、区政府法律顾问
臧延静 清江浦区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中队长
孔钰欣 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法规科科长
陈 韬 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黄登楼 清江浦区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科科长
张英华 清江浦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法治服务科科长
孙 敏 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附件2
法治审核申请表
报送单位(盖章): 送审日期:
名称 | |||
报送部门 单位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内容概述及自审意见 | 注:由报送单位填写 | ||
报送部门 单位负责人 意见 |
签字: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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