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
时间:2024-03-08 14:30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作者:程紫琪   字号:[ ]

 2024年2月23日,接到举报线索,我单位执法人员前往清江浦区朝运烟花爆竹专卖店(个体工商户)现场核查,该单位提供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核定许可的存放数量为100箱/100千克,现场发现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为145箱,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2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运输、经营烟花爆竹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也不得超出许可范围经营。提醒各家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要为获得更多的利润,心存侥幸。超过许可量储存烟花爆竹会产生重大隐患,易对自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烟花爆竹经营者应主动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切实做到依法经营、规范经营、安全经营,要热闹过节,更要安全过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