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防范事故发生
时间:2026-08-25 10:46  来源:区安委办  作者:   字号:[ ]

 2026年8月13日,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一公司仓库顶棚起火,钦州市消防救援局接警后立即调派消防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处置。经过消防救援人员紧张的扑救大火被扑灭,过火面积8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22000元,所幸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调查,该火灾起火原因为作业人员在实施电焊作业时,施焊产生的高温电弧及熔融物直接引燃透明波纹塑料围护构件,并蔓延成灾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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