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
2024年11月22日,区应急局收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因张某龙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将案件移送该局处理,经查,张某龙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违法所得20000元(已由公安机关处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张某龙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并附证明材料,经局领导集体讨论,认为张某龙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向该局书面承诺不再从事无证烟花爆竹经营等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且考虑到张某龙经济困难,故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张某龙立即改正。
【重要提醒】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生命财产安全损失,而且社会影响恶劣。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存储均有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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