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时间:2025-12-17 10:29  来源:区安委办  作者:   字号:[ ]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3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石油化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排未取得防爆电气作业操作证的乔某、李某、王某等三人上岗作业,负责双6储气库作业区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检修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乔某等三人从事防爆电气作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所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电工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它包括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本案中,该公司安排未取得防爆电气作业操作证的乔某、李某、王某等三人,从事防爆电气设备检修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