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
时间:2026-01-15 14:09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作者:韩越   字号:[ ]

 区应急局对某数控机械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1.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了演练,提供了相关演练记录;2.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

 该公司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符合“首违不罚”情节较轻情形,且首次违法、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及时改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该单位该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该公司行为2:违反了《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档案。安全风险档案包括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管控清单、分布图、变更情况、报告确认材料等内容。其中,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资料应当单独立卷,内容包括安全风险名称、等级、所处位置、管控措施和变更情况等”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合并处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37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