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曝光3起烟花爆竹领域典型案例
时间:2026-01-28 09:23  来源:区安委办  作者:   字号:[ ]

 岁末年初是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旺季,为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淮安市应急管理局曝光3起烟花爆竹领域典型案例,以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


淮安区高芹百货经营部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案

 基本情况:2025年12月16日,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对淮安区高芹百货经营部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烟花爆竹零售店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处理结果:该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淮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经营部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清江浦区吉祥烟花爆竹店储存的烟花爆竹超过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案

 基本情况:2025年2月17日,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对清江浦区吉祥烟花爆竹店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店储存的烟花爆竹(112箱)超过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80箱/80千克)。

 处理结果:该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店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颜玉磊文具店未取得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基本情况:2025年1月26日,淮安经开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颜玉磊文具店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处理结果:该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淮安经开区安监局依法给予该店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相关法条链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