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
时间:2026-04-20 10:15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作者:韩越   字号:[ ]

 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李某承揽项目的作业现场发现:其使用的高处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执法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经裁量,决定给予当事人人民币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