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淮安市应急管理局现公布3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淮安嘉柏家具有限公司除尘系统未安装锁气卸灰装置等违法行为案
基本情况:
2026年7月3日,涟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安嘉柏家具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外侧的一套木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开料车间西南侧的雕刻机处现场积尘严重。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涟水县应急管理局拟依法给予该公司3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江苏省金象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1日,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省金象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进行高处作业的员工丁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1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艨熙化工科技(淮安)有限责任公司有毒气体探测器未正常投用案
基本情况:
2026年5月9日,淮安工业园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艨熙化工科技(淮安)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南侧一有毒气体探测器吸入口被异物堵塞,探测器未正常投用。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淮安工业园区安监局依法给予该公司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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