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严格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规范落实,11月22日,市城管局印发了《淮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为促进各县区准确理解,现对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树立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建督〔2018〕77号)《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建督〔2017〕31号)《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建督政函〔2017〕1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有关规定的通知》(建督政函〔2017〕44号)《江苏省城市管理协管人员服装和标志标识配备标准》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本规定所称着装包括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中,制式服装包括常服、执勤服、夏装制式衬衣、单裤、裙子、防寒服、制式帽和制式皮鞋等;标志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在执法活动外的日常工作和学习时,可以根据需要着制式服装。执法人员参加宣誓、检阅、重大会议等集体活动时,应当着常服。执法人员原则上每年6月至9月应当着夏装,11月至次年3月应当着冬装,年度其余时间应当着常服或春秋执勤服。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季节、气候、温度实际变化情况,统一规定季节换装时间。
三、监督管理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执法人员着装行为纳入执法监督范围,并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对不按本规定着装的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于随意改变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非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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